2008年9月9日,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胡仁建出资40万元,彭世美出资10万元,胡仁建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6日,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增资150万元,其中胡仁建增资120万元,彭世美增资30万元,并由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实际收到新增注册资本150万元。2014年8月19日,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的股东胡仁建、彭世美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以货币减资170万元,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万元减少为30万元,减资后,胡仁建的出资额为20万元,彭世美的出资额为1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在办理减资事务中,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曾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但并未通知穆春燕。
2014年6月25日,穆春燕所乘坐的客车与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相撞,造成穆春燕受伤,穆春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费等,在该院的主持下,穆春燕与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穆春燕护理费等共计70181.98元。之后,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未清偿该笔债务,穆春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兑现10187.06元,2016年6月24日,该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www.xing528.com)
穆春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胡仁建、彭世美在170万元的减资范围内对(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10号调解书中重庆建通物流快运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60024.2元及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胡仁建、彭世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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