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1],因而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而在我们国家,却尽量让陪审员向专业法官靠拢,如:陪审员应该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的地方要求陪审员统一着制服[2],有很多陪审员立志成为一名“业余法官”等。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实际角色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编外法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决定》第11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可见,陪审员与审判员在诉讼地位和审判权力上完全是一致的,因此,有许多人把陪审员称之为“编外法官”或“业余法官”。但是,将陪审员定位为编外法官存在许多疑点:
1.与陪审员存在的基本精神相违背。陪审员制度的根本属性是司法的“草根民主性”,它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它的重要价值在于防止司法的过度精英化[3]。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4]。因此,将陪审员定位为“编外法官”与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2.实践中的不可能性。法官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职业,我国助理审判员以上的法官都要经过专门和系统的司法培训,奠定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通过难度极大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书记员岗位上工作较长时间,然后才能被任命为职业法官。实践中的陪审员一般非法律专业出身,即便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由于审理案件是一个技术性、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活动,一个初接触者由于不了解审理案件的流程,加上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多样化,很难像法官一样对案件的审判得出自己的见解。
3.制度上的不可行性。虽然现今我国诉讼案件每年数量激增,导致很多法官工作任务量加大,特别是许多基层法院法官人员严重不足,陪审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的压力,但是此问题的解决还有待通过加大法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来解决,而不是通过陪审员这种非专职人员来填补法官人员的空缺,而且实践已证明陪审员不能代替法官来办案。
(二)“编外书记员”
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选用在读法律专业大学生担任陪审员,大学生担任陪审员有其优点,如充足的时间、法律专业背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工作的繁重。但笔者认为大学生陪审员很大程度上被定位为“编外书记员”,与陪审员应有的价值、追求相违背。(www.xing528.com)
1.陪审员本应来自基层,被视为人民群众的代表,通常在当地有较好的口碑或一定的威信[5]。而大学生陪审员由于接触社会太少,社会经验不丰富;加上长期法律知识的学习养成的职业惯性,导致在庭审当中他们更多的是学习法官的庭审经验,用已有的法学思维来断案,很难形成与法官相分歧的观点。
2.容易形成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由于大学生陪审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庭审,可以随叫随到,所以导致大部分的案件均是由他们陪审,而其他陪审员几乎很少陪审,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实际上成了“凑数”。
3.大学生陪审员长期在法院陪审,他们固定在法院工作,和法官一起上下班,每日按时领取津贴,半职业化、职业化倾向明显。大多数陪审员兼做书记员的工作,代书记员处理收发案卷材料、校对、送达裁判文书、整理装订案卷等日常事务,实际上成了“编外书记员”;而且长期在法院工作,与法官站在同一条战线上,不可能对法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反而造成另外的司法腐败。
(三)“法律监督员”
有人将人民陪审员定位为“法律监督员”,认为陪审员通过参与法院的司法活动,主要目的是监督法官和法院的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看出,陪审员有权对合议庭的活动进行监督,但是,陪审员的监督功能只是其众多职能之一,不能因此将陪审员定位为“法律监督员”。
1.将陪审员定位为“法律监督员”容易和“人民监督员”相混淆。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通过民众参与,对检察权加以监督,以普通民众的生活常识、情感认知和专业知识来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和更好地行使检察权的一种制度[6]。如果陪审员主要职责是监督,很容易和检查系统的人民监督员混淆,而实质上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2.法院有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纪检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政法委的监督,法院内部机构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7],因此不需要专门设立陪审员制度对法院、法官进行专门的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