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李胜辉作为甲方、李宏虎作为乙方、宏盛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协议书》,写明甲乙双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丙,甲方出资490万元,乙方出资510万元,丙公司总资产约2亿元,对外负债约9480万元,三方就终止股东投资合作关系签订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1、2款约定:“通过派生分立新设方式,将现有的宏盛公司分立成为两个公司,即分立后的宏盛公司、新设派生公司(即长沙青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成公司),将现有宏盛公司持有2100万股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分割至派生公司,将其余宏盛公司现有的资产及债务分割保留至宏盛公司……甲方将其持有的宏盛公司股权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将其持有的派生公司股权办理过户至甲方名下……派生公司单独享有2100万股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第四条约定:“1.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3月11日,宏盛公司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宏盛公司主要资产及债权债务详见附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第七条约定:“甲方、乙方双方或者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签订的且未全面履行于股权转让相关的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动作废,不再执行。”之后,三方履行了上述协议的部分内容,2017年3月30日,李胜辉作为甲方、李宏虎作为乙方、宏盛公司作为丙方、青成公司作为丁方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该协议约定了如下内容:“3.3另乙方额外支付甲方人民币2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的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4除《协议书》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书》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前,丙方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经营产生的税费等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丁方无关。如由此给甲方、丁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4.5甲方、丁方对相互在《协议书》及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6乙方、丙方对相互在《协议书》及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4月13日,李胜辉、李宏虎、宏盛公司、青成公司针对各方履行情况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写明:“四方当事人一致确认2017年3月30日《协议书2》的3.1、3.2、3.3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另查明,2016年3月11日李胜辉、李宏虎确认《长沙宏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并签名,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长沙宏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即《协议书》中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李胜辉承认于2018年2月14日收到李宏虎支付的202.2万元,当事人对此事实无异议。另李宏虎、宏盛公司陈述:本归宏盛公司所有的塔机(吊)系李胜辉于2014年6月私自处置,买受人戴镇东陆续付款32.8万元给李胜辉,买受人李中亚2015年2月支付的15万元管道材料款收款人李文系李胜辉侄儿。
李胜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宏虎、宏盛公司立即支付478000元;2.判令李宏虎、宏盛公司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李胜辉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的违约金为107102元。(即250万元*万分之五*44天+47.8万元*万分之五*218天),前述1、2项诉求暂合计585102元;3.判令李宏虎、宏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www.xing528.com)
李宏虎、宏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李胜辉立即支付李宏虎、宏盛公司塔机(吊)处置收入款32.8万元,材料收入款15万元,合计47.8万元;2.请求判令李胜辉从收到第一笔前述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请求判令李胜辉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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