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政治体制、理论基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法的规定比较保守,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已颁布了十余年,目前整个国家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行政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变化,从而导致相当数量的行政侵权行为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不到相应的救济赔偿。现行的行政赔偿法规以列举式为主要立法模式,使行政赔偿法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以列举式为主,概述式为辅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其虽然能够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但它却很容易导致我们在实际中无法确定一些既未列举排除也未列举肯定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产生“挂一漏万”的弊端。
第二,行政赔偿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范围设定狭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虽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兜底条款,但由于在实践操作中对此条款的理解随意性很大,因此很难以对其进行具体统一的界定。并且在实际中,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也只是被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而随着行政职权活动不断扩大,其种类不断增多,形式多样,这样就使许多事实行为以外的其他的职权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如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行为、自由裁量行为等,从而导致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局限性很大。(www.xing528.com)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展完善关涉法治文明,也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赔偿程序是对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有效约束,是对赔偿请求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有序疏导社会矛盾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不等于说我们的行政赔偿制度就大功告成了。因为一部制定得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很好地得以贯彻执行,那也只能是没有价值的一纸空文。法在于行,我们制定各种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施行。然而,在现实的行政赔偿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而且越往基层问题越严重。为此,我们目前的任务是在继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同时,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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