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故意的内容却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但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在内,即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会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坑害用户、消费者的结果,为了牟利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即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罪的有关条文定罪处刑,而不能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即生产、销售者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且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从刑法学的理论上来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行为人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当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时,就必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从故意的认识因素上来看,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完全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
另外,从故意的意志因素上来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来看,本罪的行为人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牟取非法利润,为了取得这一非法利润,行为人就必然追求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危害结果不发生,行为人就无法取得非法利润。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意志因素上也完全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www.xing528.com)
总之,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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