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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公司法实务案例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不当清算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清算组成员或股东未依规定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其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时,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④之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当清算责任未作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影响。债务人公司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未受偿的,则以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次日为起算点。

诉讼时效起算:公司法实务案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或股东因未依规定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如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因不当清算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清算组成员或股东未依规定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其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时,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②时效抗辩的举证责任在于清算义务人,即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③应考虑债权人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对债务人公司的存续状况的合理注意义务。实践中,可参照一般诉讼时效三年的做法,酌定债权人至少三年应查询一次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登记。④之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当清算责任未作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影响。(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如对于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清算,而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以作出终结清算的裁定为起算点;对于已发生解散事由而怠于清算的公司,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债务人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十五日)内自行组成清算组之后作为起算点;对于债务人公司经不当清算已注销的,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存续状况的合理注意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迟不应晚于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四年,具体结合相关事实确定(该观点援引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问题的解答(四)》)。债务人公司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未受偿的,则以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次日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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