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均能构成本罪。此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立法之本意,旨在打击一切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事实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实施,且其实施这些行为时,其本身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关于本罪的主体,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均能构成本罪。此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1]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企业、公司、商业单位等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

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第140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将本罪的主体界定为特殊主体,似有不妥。我国刑法立法之本意,旨在打击一切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如果将本罪的主体界定为特殊主体,强调只有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的话,这无疑是为犯罪分子找到了规避法律的途径,其均可借口自己是普通人,而非生产者和销售者,从而逃避刑事法律的制裁,这一结果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明显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

事实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实施,且其实施这些行为时,其本身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从法条的设置上来看,《刑法》第140条并没有“特别强调只有具有生产者和销售者身份的人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才能构成本罪”的规定,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www.xing528.com)

当然,我国《刑法》第140条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要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小商贩;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在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干部等特殊职务和身份的人也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总的来说,作为犯本罪的自然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一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人;作为犯本罪的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均不影响构成本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