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对同一债权人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同的原因是概括的说法,其中包含了两层含义,即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指的是各债务人承担责任所依据的事实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不同指的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不同的原因仅指事实不同,而非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例如,甲盗窃乙的电脑,拿回家后又被丙毁坏。甲和丙对乙承担责任所依据的事实并不一致,但都是根据侵权关系对乙承担责任的。由此可见,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事实原因是多样的、可变的,而法律关系却是可以重叠的。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不同的原因主要指的是不同的事实。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给付目的是同一的。
这里要区分的是债务人的给付目的与给付内容。给付目的同一是指各债务人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同一,并不是指给付数额的完全一致。给付内容同一指的是给付的数额是一致的。例如在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即为同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是给付目的同一而不是给付内容同一,原因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债务归责原则并不一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给付的内容并不同一。而在连带责任中,由于只存在一个债务,因此给付内容也是同一的。在担保发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也是指向被担保人的债务,同样是给付内容的同一。给付目的的同一建立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同一性基础上。
3.各债务人的责任由于偶然的因素联系在一起。
这里偶然的因素指各债务人没有主观的联系,他们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的目的同一,并非主观联络的结果。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因素联系的原因主要是事实的部分重叠,或者是基础义务的偶然一致所造成的。(www.xing528.com)
4.一般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的是最后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各债务人虽然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债务人应当对该债务负最终的责任。其他债务人如果对债权人履行了义务,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出现终局责任人一般发生在原因事实部分重叠的情况下。
5.债权人对各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由于各责任的发生是基于不同的原因,因此各责任之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可以对不同的债务人行使不同的请求权。一请求权的满足,可以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相应减少乃致消灭。这主要是从防止不当得利的角度考虑的,以保持债权人同一利益受损仅受到一个赔偿。但债权人对一债务人的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却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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