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涵义
责任概念具有多义性,在不同的场合和环境中,有不同的含义。[1]法律责任虽然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但至今仍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并能适用于一切场合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界定方案有三种:一是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二是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三是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2]本文依第二种方案来理解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法定职责时构成行政程序违法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具体而言,本文所指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程序违法时行政行为的效力否定评价;二是行政程序违法时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应承担的责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前者是后者承担的基础,后者是防范前者的保障。
(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1.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是否包括行政相对人
由于概念滥用和学理困惑,人们对行政程序违法有多种表述,如违反行政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违反程序、违反行政程序法等。相应地,有人认为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程序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毋庸置疑,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是行政程序法上的主体,享有程序上的权利、承担程序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义务,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行政法制是为彻底保障宪法上人民的基本权利、防止政府专擅独断、抵抗违法,以建立一套行政权限与行政准则,资供政府与人民共同遵守的具体公法制度。[3]无论是从依法治国的治权理念还是从行政法学的主要旨趣来看,行政违法概念所指应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违法,因此,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应该只是行政主体一方。至于相对人违反程序义务,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www.xing528.com)
2.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是否行政主体
从目前行政法理和司法认定来看,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是行政主体。在这种行政主体通说理论下,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因此,行政程序违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其责任主体当然是行政主体。
但仔细分析,行政主体仅是法律拟制的形式和组织主体,行政权的具体实施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尽管行政公务人员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并不等于不实际承担责任。对于行政程序违法,如果只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则难于督促行政公务人员增强程序观念,促使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实践中由于认识上存在追究程序性违法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的误区,往往导致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基本的动力,致使责任追究难以实现。不仅如此,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所以我们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并不同一,有过错的行政公务人员也是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
除此之外,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行政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导致行政赔偿时,国家亦是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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