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侵权是环境侵权的一种,因此,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应当适用于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
1.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按照这种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无需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受害人只要证明两个事实:“(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已到达损害地并发生了作用;(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除非污染者能够提出推翻全部因果关系存在可能性的反证,否则其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须为法官在遵循经验规则的基础上作出确实的心证,以承担败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提出反证为必要。
2.疫学因果关系说。这种理论是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性的研究,以判断其与结果之间有无联系。疫学因果理论之所以被引入法学领域是因为疫学在探究致病因素时,“以合理之盖然说明为基础,即使不能经科学为严密之实验,亦不影响于该因素之判断”。一般来讲,疫学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有三:第一,该污染物质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第二,该污染物质足以发生某种疾病,并不违背科学规律;第三,该疾病发病率的高低与该污染物质的数量、浓度等成正比。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疫学因果关系才成立。在推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时,采用这样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就被称为疫学因果论。
3.间接反证论。“间接反证”原为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概念,意指主要事实存在与否不明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它并非是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事实的反驳,因而称为间接反证。这种理论认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涉及的因素很多,对其推定极为复杂,所以,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剩余的部分事实可以推定存在,如果不负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反证其事实不存在时,则认为因果关系不存在。这样,更符合法的公平正义之精神。间接反证学说将污染致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大致分为三个部分:(1)损害发生的原因物质及其装置;(2)原因物质达到损害者或损害地的经过路程;(3)企业内原因物质的生成及排放。
司法实践的需要,推动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诸多理论的产生,但由于其适用条件不同,因此,也就决定了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www.xing528.com)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在如何对待证据证明度的问题上,坚持以高度盖然性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对被害人的救济是十分有益的。然而,采用这种方法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带有很大程度的盖然性,有损于因果关系推定的严密性,而且,也给了被告排除和推翻因果关系存在的机会。再则,原告被减轻的举证负担在客观上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无从明了,这就给法官很大的事实推定权,也为其滥用权力留下了缺口。
疫学因果关系说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做出有效的判断。但是,该理论的缺陷在于这种方法对于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只适用于人体健康受害的公害事件,而对于个体健康受害以及财产损害案件难以适用。
间接反证论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过分强调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不可知论,也可避免使因果关系成为制裁致害者和保护受害者的人为障碍。从这一点来讲,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由于该理论对事实的推定比较含糊,也同样存在以推定代替实在的缺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的各种理论并非所谓学术流派的分歧,而是针对具体案件所适用的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是因具体案件的因果关系之复杂性与多样性之不同而有所不同,每一推定方法所适用的案件是有限的。因此,在确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不能单纯地采用一种方法,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有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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