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讲,司法效率就是指司法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公正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和追求。
(一)司法活动的成本分析
一般而言,国家为司法活动所投入的成本大体可分为两类: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包括修建法院设施的费用、维持法院运转的费用、支付法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的费用,等等;后者则包括为司法活动制定规则的费用(有学者称之为立法成本)、任命法官的程序所消耗的费用、错案赔偿的费用,等等。在司法过程中,国家通过司法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是法制得以实现,社会秩序得以修复和维护,社会正义得以弘扬,这一收益具有巨大的价值。因此,如果仅仅考虑其支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似乎可以说无论国家为司法活动投入多少资源,都具有极高的效率。
但是,经济学分析所注重的是行为的机会成本,即如果国家将一部分用于司法活动的资源投入其他领域,是否会对法制秩序和社会正义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我们说将这一部分资源投入司法活动是效率不高的。事实上,在现代国家生活中,存在着实现法制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多种途径,如法制、教育、社会自治、司法程序以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此外,国家政治生活的许多方面也都会对法制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产生间接的影响。因此,国家不可能无限度地将资源投入司法活动,只有当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状态需要加以改善,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司法活动能够获得最佳的改善效果时,国家才会将资源投入到司法活动中。(www.xing528.com)
(二)司法活动的边际效率分析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线性的。也就是说,一定的成本投入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等比例变化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最后一个单位的成本投入既有可能大于,也有可能小于平均收益水平。因此,如果我们把司法资源的投入看做是一个过程,司法的边际效率,即司法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便成为考量司法效率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这表明司法制度的构造也会涉及边际效率问题,尽管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但无论如何,边际效率的概念对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对司法改革中改革方案的选择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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