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除了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所侵占的标的物,仍有一些诉请是可以一并提起的,这一点值得原告注意,在最大限度内进行维权,且避免诉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法定赔偿责任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此类行为均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且明确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的行为,但前述行为亦属于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虽然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等经济价值不大,但是亦属于公司财产的范畴,故侵占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的行为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兜底规定。(www.xing528.com)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是经手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等机会最多的人士,上述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而非“返还义务”,故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直接适用于此。但此条又与公司返还证照纠纷密切相关,在前述公司特定职务人士发生侵占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等情况下,除了要求提起返还之诉,仍可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提是证明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二)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其他法定承担责任方式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侵占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等特殊公司财产的行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所以在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的同时,当侵占行为本身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时候,除了提起返还之诉,可同时提起赔偿之诉,甚至是当公司证照在侵权人占用时发生了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还可一并要求侵权人作出“登报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全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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