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这类特殊群体的犯罪开展修复性司法,尽一切努力使被害人、犯罪人重新整合为完整的社会成员,治疗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各种创伤,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其回到原来的均衡与和谐状态,这种新时期的司法处遇方式,反映出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应对手段更加文明与进步,正是刑事政策旨在实现的终极目标。
(一)遵循司法进步化的方向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也不断发生衍变,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和回归社会等问题,甚至包括受害人已不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越来越理性地倾向刑罚的目的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从我国80年代以后的刑事政策发展来看,原来“严惩、严打”的重刑主义正在逐步发生转变,1997年,刑法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眼于进一步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有效缓解社会矛盾。2007年,最高法院提出“和谐诉讼模式”以回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针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被告人真心悔罪的犯罪,如大学生犯罪,引入恢复性司法工作,促进刑事和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这是刑事司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创新举措,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
(二)考虑司法民本化的要求
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中,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矛盾被衍化为国家与被告人的矛盾,按照国家的意志由司法机关选取程序对犯罪者进行处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侵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不被重视,如其对刑事案件处置结果不满意,也不能提出上诉。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民本色彩,不仅要考虑受害人在受到侵害需要物质补偿,同样精神上的悲哀和恐惧同样也需要慰藉和救济,二者不能彼此替代。在大学生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受害人并非一定要把犯罪者送到监狱去,一个真诚的道歉和悔过,一次心灵的沟通和交流后,许多受害人的伤痛就可以得到安抚。但国家一般不会区别性地、因人因事制宜地考虑。现代司法更要求法律民主化,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合理意愿,让当事人敢于讲话并提供讲话的机会。恢复性司法建立的双方对话程序是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重要前提,有利于矛盾根本上能得以化解,这种程序和模式是法律民本化的重要体现。(www.xing528.com)
(三)符合司法节约化的需求
恢复性司法免去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繁缛过程而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是一种便宜的处分方式,资源耗费上更是成本低廉,优势非常明显。据统计,美国每监禁一名犯罪人平均每年要投入费用73940美元,而每名假释犯的常规假释监督费用每年仅为1328.06美元,假释监督费用仅为监禁费用的1.796%。上述有关监禁刑的数据,仅仅是指执行监禁刑的直接成本,如果将执行监禁刑的间接成本考虑在内的话,执行监禁刑的综合成本将会更大。大学生犯罪人员若被羁押后长期脱离社会,刑满释放后存在一个再次融入社会的过程。由于被公开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现实社会中的排斥极易将他们再次送入犯罪的道路而形成恶性循环。恢复性司法的处理方式使大学生罪犯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学校和社区,又减轻了刑罚执行的成本。
(四)实现司法修复化的目的
现代刑罚的根本目的,不仅是对犯罪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大学生犯罪不少是过失性、突发性和情绪性的犯罪,这些犯罪对社会危害并不大,侵害人对自己的犯罪大多非常追悔,希望给受害人以歉意,弥补其损失,如果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模式,受损社会关系将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从审判实际上看,许多被告人一旦判了刑,他就不会积极地拿钱作赔了,而是增加了对惩罚改造的仇恨。同时由于现行刑事执行方面的不足,还无法做到很科学地分类关押、管理,交叉感染让许多初犯、偶犯等不但没有得到灵魂的净化,反而受到了新的污染,尤其是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犯罪,监禁中混押污染带来的副作用远远大于受到的教育,他们可能由此而毁了一生。所以对于能够适用恢复性司法对话和解的案件,关押改造之途径实在是弊大于利,极不利于当事人的真诚回归。所以,需要积极调动学校、家庭、社区等更多力量来医治大学生犯罪这种疾病,形成合力共同作用,搭建受害者和被告人的对话平台,会使受损社会关系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反之,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律严厉惩罚,会使双方矛盾更为对立,社会裂痕难以弥合。恢复性司法让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参与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中来,充分发挥社会支持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功能,更好地实现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符合刑事政策作为对犯罪的社会性反应的本质,是司法刑事政策化的又一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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