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从1996年起,我国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对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选聘,择优录用。
(二)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指幼儿园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幼儿园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幼儿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幼儿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幼儿教育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游戏,评定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www.xing528.com)
(三)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幼儿园教师的义务则是幼儿教师应尽的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与家长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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