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童是独立的人
1.儿童是自身权利的主体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生存权是指所有儿童有生存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受保护权包括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和照顾不周,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保护。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儿童是自身学习的主体
任何教育影响必须经过儿童主体的主动吸收、转化才能生效。因此,教师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儿童,只能创设激发儿童兴趣的活动情境,尊重儿童的认知规律,引导儿童主动发展。
儿童在发展过程中,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是积极主动的学习者。因此,同样的环境对于不同的儿童可以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儿童在同样的环境中会表现出巨大的个体差异性。
(二)儿童是独特的人
儿童是正在发展中的独特的人,在教育儿童时必须尊重儿童的年龄特点,抓住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期。
1.学前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独特性
儿童是正在发展中的独特的人,而不是一个缩小的成人。儿童的身体结构、生理和心理均与成人不同。成人在教育儿童时必须尊重儿童的年龄特点,不能把他们看成是微缩的成人。(www.xing528.com)
2.学前儿童具有不同于其他阶段儿童的独特性
学前阶段是人生的开端阶段,学前儿童的身心处于极其稚嫩而又快速发育、发展的时期。学前期是对人的一生有着重要影响的时期,然而又是易被成人忽视而儿童自己却全然不知其价值、全然不能把握其进程的时期。
3.每个学前儿童具有不同于其他同龄儿童的个体差异
首先,在先天的遗传素质方面,每个儿童是有差异的;其次,每个儿童在生活环境方面有其差异性;再次,家庭的教养方式也是有差异的。
(三)儿童是发展着的人
1.学前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儿童的发展,是指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身体、心理及社会性方面有规律地变化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儿童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开放性、变通性和可塑性。学前儿童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个体,他们的身心发展蕴藏着极大的可能性。
2.学前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发展
儿童各方面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学前儿童是完整的个体,是有自己思想、情感、个性的完整的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儿童在认知、情感、意志及个性方面都需要得到全面发展。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儿童一出生就是社会的成员,享有社会赋予他的各项权利。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儿童是完整的社会人。《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因此,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儿童应当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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