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年11月2日11时5分至11时20分
地点:审判庭会议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 ,审判员鲁×× 武××
案件主审人:鲁××
书记员:王××
评议陈××强奸一案。(www.xing528.com)
审判长:现在我们对陈××强奸案评议一下。先请案件主审人鲁××说说。
鲁××:先把案件简要汇报一下。被告人陈××,男,作案时未满18周岁。2002年8月12日,被告人陈××到本组村民王××家,见王×甲的孙女王××(1994年12月25日生)一人在玩,即起奸淫邪念,将王××带到王家猪棚内,脱下王××的短裤,对其实施奸淫。当场被王×甲发现并加以斥责后,被告人遂逃离现场。刚才的法庭调查审理也得以证实。我认为,陈××的奸淫行为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应适用《刑法》第17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倾向处以3年有期徒刑。
武××:我同意承办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的法律依据,考虑到该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从教育、挽救出发,同意承办人的量刑处理意见。
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陈××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适用《刑法》第236条第2款,陈××犯罪时未满18岁,应同时适用《刑法》第1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处以3年有期徒刑。
结合以下案例,4位同学一组,1人为审判长,2人为审判员,1人为书记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就陈×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评议,由书记员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例:××××年8月10日,陈×到服装市场闲逛时,看见一位女顾客将提包交给服装店主代为保管,店主将女顾客的提包挎在左肩上。陈×假装要在店内看衣服,也把自己的提包(空包)交给店主让其代为保管,店主随即将陈×的提包挎在右肩上。当陈×见那位女顾客到试衣间试穿衣服时,就指着店主左肩上那位女顾客的包对店主说:把包给我。店主因生意忙而疏忽,就顺手把左肩上的提包交给了陈×。陈×拿着包回家后,发现内有现金6000多元、手机1部、银行卡1张,总价值15 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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