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实验笔录时间:××××年2月5日13时20分至××××年2月5日14时40分地点:李××寓所平台西北角至二楼侦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阎××,××刑警队副队长;林××,××刑警队侦查员;许××,××刑警队侦查员;田××,××刑警队侦查员;庞××,武警××总队一中队战士;刘××,××卫戍区13团战士。现场实验于当日14时40分结束。
侦查实验笔录
时间:××××年2月5日13时20分至××××年2月5日14时40分
地点:李××寓所平台西北角至二楼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阎××,××刑警队副队长;林××,××刑警队侦查员;许××,××刑警队侦查员;田××,××刑警队侦查员;庞××,武警××总队一中队战士(犯罪嫌疑人单位同事);刘××,××卫戍区13团战士。
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2002年2月2日,李××(男,63岁,国家××部干部)在寓所被杀害。据犯罪嫌疑人张××(男,19岁,原武警××总队一中队战士)供述,2月2日凌晨,他是从李××的寓所阳台西北角爬上二楼作的案。为确定该处是否为入道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我们进行了现场实验。
实验于××××年2月5日13时20分至××××年2月5日14时40分,选择与犯罪嫌疑人张××身体条件相似的战士刘××在李××寓所进行。
1.实验人情况:刘××,男,26岁,××卫戍区战士,身高1.73米,体重70公斤,未受过攀登训练。(www.xing528.com)
2.实验情况:刘××在无任何攀登工具的条件下,从李××寓所平台西北角徒手攀登至二楼阳台,共攀登两次。第一次,刘××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攀登,从地面到二楼阳台用6秒钟,原路返回用4秒钟;第二次,刘××穿武警配发的军用棉鞋攀登,从地面到二楼阳台用7秒钟,原路返回用5秒钟。
3.实验结果:实验证明,从李××寓所阳台下徒手攀登至二楼阳台上是可以完成的。
现场实验于当日14时40分结束。我们对实验过程进行了记录,并录了像。
侦查员:阎×× 林×× 许××
见证人:庞××
记录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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