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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搜查笔录制作及扣押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搜查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搜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适用于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执行中的搜查措施是一项涉及被执行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严厉措施。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搜查,必须持有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搜查时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应予以扣押。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说明。

司法笔录训练:搜查笔录制作及扣押规定

(一)概念

搜查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搜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适用于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可能隐匿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果隐匿财产,必然会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障碍,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得以实现,为了保证执行任务的完成,应当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采取搜查措施。

执行中的搜查措施是一项涉及被执行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严厉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这项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只有在符合下列几项条件时,才能采取搜查措施:

1.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即被执行人原有的财产,在执行时由被执行人隐藏或转移。如果本来并不清楚被执行人有哪些财产,而只是猜测、估计他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那么,就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因而就不能随意采取搜查措施。

2.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所为的,即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此处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也应当适时申请财产保全。

3.必须是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管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且这一行为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发生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就无须去搜查被其隐匿的财产。对这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搜查。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搜查,必须持有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否则,一律不得实施搜查。这就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搜查。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应予以扣押。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关身份证件等,不得扣押。搜查时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说明。

(二)格式

搜查笔录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搜查笔录”。

2.正文。

(1)“时间”栏:填写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即××××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2)“地点”栏:填写搜查进行的地点。如被搜查人的住所地、财产隐匿地等,应具体写明。

(3)“搜查人”“记录人”栏:应分别填写搜查人、记录人员的姓名。(www.xing528.com)

(4)“在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栏:应写明在场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等。被搜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5)“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栏:应写明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6)“搜查对象”栏:写明是搜查被执行人人身,还是被执行人住所,以及财产隐匿地,详细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所、职业。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具体坐落地点。

(7)搜查情况和结果。

3.尾部。本笔录结尾处由搜查人、记录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搜查笔录”。

2.正文。

(1)“时间”栏:填写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即××××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2)“地点”栏:填写搜查进行的地点。如被搜查人的住所地、财产隐匿地等,应具体写明。

(3)“搜查人”“记录人”栏:应分别填写搜查人、记录人员的姓名。

(4)“在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栏:应写明在场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等。被搜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5)“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栏:应写明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6)“搜查对象”栏:写明是搜查被执行人人身,还是被执行人住所,以及财产隐匿地,详细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所、职业。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具体坐落地点。

(7)搜查情况和结果。

3.尾部。本笔录结尾处由搜查人、记录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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