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法庭笔录可以将整个审判活动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见证,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庭笔录固定下来的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证人证言等,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当事人和证人不能随意推翻,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通过阅读法庭笔录,可以了解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审法庭笔录又是上诉审和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137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审判实践,法庭笔录应记载如下内容:①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②当事人、第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以及上述人员的到庭情况。③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及如何解决。④法庭调查的全部过程及内容。⑤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及内容,法庭调查情况。⑥合议庭的评议应另行制作评议笔录。评议结束后,当庭宣判的,法庭笔录中应记明判决全文,并记明当事人对判决的声明。定期宣判的,应另行制作宣判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法庭笔录后,如认为确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向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提出声明。对符合事实的,书记员应予以补正,并将补正的经过记录在案。如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认为申请无理,不予补正的,不能更改原始记录,但应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审理完毕,法庭笔录制作结束后,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笔录末尾签名,以表明法庭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法庭笔录除了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外,还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在签名时,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应分组签名,以防混杂在一起发生漏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将拒签的原因、理由如实记录在卷。
(二)格式
法庭审理笔录
(第 次)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法庭审理笔录”,并应在文书名称后写明本次法庭审理是第几次开庭。
2.正文。
(1)写明法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分到×时×分。开庭审理的地点一般为某人民法院第×审判庭。
(2)写明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是公开审理,应记明旁听的大概人数,以及主持法庭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法院陪审员、书记员等人的姓名。
(3)主文是法庭审理笔录的重点内容。对于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应如实记载。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应准确、具体记载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或最后意见,以及评议后是否当庭宣告判决(民事案件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等全部活动都应记入笔录。特别是诉辩双方陈述的关键问题、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庭出示和查对核实的证据,以及双方辩论的观点、理由等,都要如实记载。记录时,应根据不同案情作出详略得当的记录。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第一,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职业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
第二,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第三,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第四,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诉讼法规定加以解决。
第六,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第七,审判人员认为案情已经查清的,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第八,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就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第九,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征询双方的最后意见。
第十,评议宣判阶段。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判决并公开宣布判决。(https://www.xing528.com)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合议庭评议。法庭调查结束(民事诉讼再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后,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一,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法庭审理完毕,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3.尾部。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
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最后,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白字、别字、漏字的现象,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阅卷,熟悉案情,尤其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的情况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再进行下面的内容。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法庭审理笔录”,并应在文书名称后写明本次法庭审理是第几次开庭。
2.正文。
(1)写明法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分到×时×分。开庭审理的地点一般为某人民法院第×审判庭。
(2)写明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是公开审理,应记明旁听的大概人数,以及主持法庭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法院陪审员、书记员等人的姓名。
(3)主文是法庭审理笔录的重点内容。对于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应如实记载。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应准确、具体记载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或最后意见,以及评议后是否当庭宣告判决(民事案件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等全部活动都应记入笔录。特别是诉辩双方陈述的关键问题、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庭出示和查对核实的证据,以及双方辩论的观点、理由等,都要如实记载。记录时,应根据不同案情作出详略得当的记录。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第一,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职业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
第二,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第三,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第四,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诉讼法规定加以解决。
第六,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第七,审判人员认为案情已经查清的,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第八,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就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第九,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征询双方的最后意见。
第十,评议宣判阶段。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判决并公开宣布判决。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合议庭评议。法庭调查结束(民事诉讼再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后,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一,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法庭审理完毕,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3.尾部。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
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最后,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白字、别字、漏字的现象,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阅卷,熟悉案情,尤其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的情况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再进行下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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