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出庭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记载、反映法庭审判活动情况和出庭检察人员执行职务活动情况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出庭笔录客观地记载和反映了人民法院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和主要内容,如实记载了检察人员出庭执行职务活动的情况。出庭笔录是人民检察院总结出庭工作、复查案件的重要的文字依据,也是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文字记载和依据。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出庭笔录”。
2.正文。
(1)开庭时间和闭(休)庭时间。分别填明开庭、闭(休)庭的年、月、日、时、分。
(2)开庭地点、旁听人数。小法庭记准确数,大法庭记大概数;不公开审理的填“无”。
(3)庭审实况。庭审实况记录的内容,包括审判的程序事项和审理的实体内容,依审判程序顺序记录。每个人的发言均独自成段,并在段首标明其身份。
第一,开庭时宣告事项。宣告事项包括宣布事项和告知事项。宣布事项的内容,即案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等,在笔录相应项目中填写。告知事项的内容,涉及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应当具体记录。
第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只记程序,起诉书的具体内容,因有起诉书在,不必再具体记录。
法庭调查由审判人员主持,出庭笔录中主要记录调查的程序和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的具体内容,一般可以概括记录,着重记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调查中的新情况。下列内容应当具体记录清楚:①审判人员认为指控的事实情节不清或有矛盾、有漏洞或证据不充分而进行调查的内容。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符合的。③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的内容及其回答。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内容的回答以及辩护人向被告人的发问及回答。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判人员出示的物证、书证(包括视听资料)和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陈述的意见内容。
第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活动的重要阶段,主要由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以及认定依据和对案件的定性处罚等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是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关键环节,因此,辩论的内容自然也就是记录的重点。对辩论内容的记录,应当重点把各自的理由、依据记叙清楚,做到真实、客观,全面、具体、准确、清楚。
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主要记录实体性内容。有文稿的,可概括记录主要观点和主要内容;但在法庭上因新情况而增加的新内容或随机应变修正了的内容应当具体记录。如果因案情简单而无文稿的,公诉词中的实体内容,应予以具体记录。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其论述的观点均应准确记录。论述的具体内容,凡对起诉书或公诉词中指控的内容予以确认的,可概括摘要记录其观点;凡持异议的,对事实应当具体记录其理由和根据,对定性和处罚持异议的,记明其主要观点和法律依据。
公诉人答辩的内容,因是针对辩护词即席发表的,应当详细记录。
双方辩论内容,除枝节性问题外,其他均应尽可能地逐字逐句记录原话。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内容,应当逐字逐句记录原话。
第四,宣判。宣判的内容,只需记录判决主文内容和交代上诉权利事项,其他内容可以不记录。(www.xing528.com)
另外,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对于审判人员的警告或制止违反法庭秩序事项和检察人员依法向法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情况,均应具体地记录在案。
3.尾部。庭审活动结束后,记录人将笔录编页码并签名后,应将出庭笔录交出庭的检察人员审核,审核确认记录无误后,出庭检察人员应签署“记录无误”意见,并应在笔录上签名,注明署名日期。记录人也应签名。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出庭笔录”。
2.正文。
(1)开庭时间和闭(休)庭时间。分别填明开庭、闭(休)庭的年、月、日、时、分。
(2)开庭地点、旁听人数。小法庭记准确数,大法庭记大概数;不公开审理的填“无”。
(3)庭审实况。庭审实况记录的内容,包括审判的程序事项和审理的实体内容,依审判程序顺序记录。每个人的发言均独自成段,并在段首标明其身份。
第一,开庭时宣告事项。宣告事项包括宣布事项和告知事项。宣布事项的内容,即案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等,在笔录相应项目中填写。告知事项的内容,涉及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应当具体记录。
第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只记程序,起诉书的具体内容,因有起诉书在,不必再具体记录。
法庭调查由审判人员主持,出庭笔录中主要记录调查的程序和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的具体内容,一般可以概括记录,着重记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调查中的新情况。下列内容应当具体记录清楚:①审判人员认为指控的事实情节不清或有矛盾、有漏洞或证据不充分而进行调查的内容。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符合的。③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的内容及其回答。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内容的回答以及辩护人向被告人的发问及回答。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判人员出示的物证、书证(包括视听资料)和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陈述的意见内容。
第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活动的重要阶段,主要由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以及认定依据和对案件的定性处罚等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是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关键环节,因此,辩论的内容自然也就是记录的重点。对辩论内容的记录,应当重点把各自的理由、依据记叙清楚,做到真实、客观,全面、具体、准确、清楚。
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主要记录实体性内容。有文稿的,可概括记录主要观点和主要内容;但在法庭上因新情况而增加的新内容或随机应变修正了的内容应当具体记录。如果因案情简单而无文稿的,公诉词中的实体内容,应予以具体记录。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其论述的观点均应准确记录。论述的具体内容,凡对起诉书或公诉词中指控的内容予以确认的,可概括摘要记录其观点;凡持异议的,对事实应当具体记录其理由和根据,对定性和处罚持异议的,记明其主要观点和法律依据。
公诉人答辩的内容,因是针对辩护词即席发表的,应当详细记录。
双方辩论内容,除枝节性问题外,其他均应尽可能地逐字逐句记录原话。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内容,应当逐字逐句记录原话。
第四,宣判。宣判的内容,只需记录判决主文内容和交代上诉权利事项,其他内容可以不记录。
另外,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对于审判人员的警告或制止违反法庭秩序事项和检察人员依法向法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情况,均应具体地记录在案。
3.尾部。庭审活动结束后,记录人将笔录编页码并签名后,应将出庭笔录交出庭的检察人员审核,审核确认记录无误后,出庭检察人员应签署“记录无误”意见,并应在笔录上签名,注明署名日期。记录人也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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