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讨论案件笔录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程序制度,由职能部门或检察委员会等集体讨论案件、记载案件讨论情况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讨论案件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内部集体讨论案件、集体审查案件的客观反映。通常情况下,讨论案件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作出诉讼决定内容的书面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复查案件时的根据。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讨论案件笔录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
(1)标题,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讨论案件笔录”。
2.正文。
(1)时间。填写年、月、日及起止时间,如“×时×分至×时×分”。
(2)地点。填写讨论的具体地点。
(3)会议名称。填写会议性质名称,如检察委员会会议、×厅(处、科)务会议等。
(4)依次填写会议主持人、会议参加人、案件主办人、记录人的职务及姓名。
(5)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填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6)案由。填写讨论时原认定的案件性质。
(7)讨论内容记录。讨论内容记录,即会议讨论的实况记录。按照发言次序,分别列段如实记录。一般包括:
第一,主持人提出议题。主持人提出的议题内容,只需概括记录,记明讨论什么问题。如果主持人还介绍有关背景情况以及提出具体的讨论要求或者提出主导意见的,应当概括地如实记录清楚。
第二,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查意见。承办人汇报的案情和提出的审查意见,是会议参加人发表讨论意见的基础和根据,应当如实地具体记录。承办人是否全面、客观地汇报案情,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讨论结果和讨论后所作出的诉讼决定的正确与否,如实地作具体记录,便于分清责任。汇报的案件内容(包括案件情节和证据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以及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特别是否定原认定意见的理由和根据,应作具体记录。汇报的审查意见,应将认定或否定的意见和理由、根据记录清楚;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必须逐一记录;有关的分歧意见及其各自的理由和根据应概括地记录清楚;对提出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要记录明确;对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如何处理的意见概括记明。
第三,会议参加人的发言。会议参加人的发言内容,是案件讨论笔录的核心内容,是记录的重点。(www.xing528.com)
第四,结论意见。主持人最后作出的讨论结论,应当准确地、明白无误地、具体地记录清楚。有对结论持保留意见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地、具体地记录在案。
3.尾部。讨论案件笔录,应当交会议主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并具明职务和年月日。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
(1)标题,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讨论案件笔录”。
2.正文。
(1)时间。填写年、月、日及起止时间,如“×时×分至×时×分”。
(2)地点。填写讨论的具体地点。
(3)会议名称。填写会议性质名称,如检察委员会会议、×厅(处、科)务会议等。
(4)依次填写会议主持人、会议参加人、案件主办人、记录人的职务及姓名。
(5)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填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6)案由。填写讨论时原认定的案件性质。
(7)讨论内容记录。讨论内容记录,即会议讨论的实况记录。按照发言次序,分别列段如实记录。一般包括:
第一,主持人提出议题。主持人提出的议题内容,只需概括记录,记明讨论什么问题。如果主持人还介绍有关背景情况以及提出具体的讨论要求或者提出主导意见的,应当概括地如实记录清楚。
第二,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查意见。承办人汇报的案情和提出的审查意见,是会议参加人发表讨论意见的基础和根据,应当如实地具体记录。承办人是否全面、客观地汇报案情,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讨论结果和讨论后所作出的诉讼决定的正确与否,如实地作具体记录,便于分清责任。汇报的案件内容(包括案件情节和证据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以及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特别是否定原认定意见的理由和根据,应作具体记录。汇报的审查意见,应将认定或否定的意见和理由、根据记录清楚;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必须逐一记录;有关的分歧意见及其各自的理由和根据应概括地记录清楚;对提出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要记录明确;对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如何处理的意见概括记明。
第三,会议参加人的发言。会议参加人的发言内容,是案件讨论笔录的核心内容,是记录的重点。
第四,结论意见。主持人最后作出的讨论结论,应当准确地、明白无误地、具体地记录清楚。有对结论持保留意见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地、具体地记录在案。
3.尾部。讨论案件笔录,应当交会议主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并具明职务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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