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自助行为,传统的民事理论常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因形势紧急,无法及时请求公权力机关救助的情形下,所实施的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约束或者财产进行扣押的行为。[7]由于自助行为本身极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而在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今天,私力救济自然也是受到严格的限制,其适用范围越来越窄。但公力救济自身的弊端却又无法从根本上完全排除自助行为的适用。[8]
从本质上看,自助行为与公力救济在追求社会正义、高效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事自助行为的价值,实现与公力救济的完美融合,其适用范围不应当只局限于“情势紧急”这唯一要件,否则难以真正体现民事自助行为的价值。笔者认为,民事自助行为应当界定为权利主体为实现与保护其合法权益,当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机关的有效救助,以及在一般社会观念下没有必要寻求公力救济时,采取自力使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或对加害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及排除加害人对其容忍义务反抗的行为。[9]所谓的债权自助行为(也称债权的自我实现)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自力消除妨碍其债权实现的现实威胁,或不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及公力手段自行实现其债权的行为。[10]债权自助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自我矫正行为,是民事自助行为在债权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自助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1.债权自助行为的类型化
所谓债权自助行为的类型化是指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债权自助行为进行一定的划分,债权自助的类型不同,法律对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的限制也会有所不同。
第一,狭义的债权自助行为与广义的债权自助行为(www.xing528.com)
依据债权自助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债权自助行为可以分为狭义的债权自助行为与广义的债权自助行为。狭义的债权自助行为也称自力债权自助行为,即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凭借自力实现其合法债权的行为。广义的债权自助行为除了自力债权自助行为以外,还包括债权人的委托自助行为,即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自助权利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代为实施的行为。可见,自力债权自助行为是债权人本人直接实施的一种自助行为。而在委托自助行为中直接实施自助行为的是接受债权人委托的专业第三方而非债权人本人,债权人的委托行为仅是一种间接实施自助行为的体现。
第二,紧急性债权自助行为和非紧急性债权自助行为
依据情势要件的紧迫性不同,债权自助行为可以分为紧急性债权自助行为和非紧急性债权自助行为。紧急性债权自助行为是指因形势所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形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其财产进行扣押的行为;非紧急性债权自助行为是指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在没有必要请求公权力机关介入或者即使介入也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债权人通过自力或者委托第三方的方式来实现其合法债权的行为。情势要件的紧迫性不同,债务人的容忍程度与自助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甚至可以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不允许债权人或者接受债权人委托的第三方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加拘束或者扣押行为,否则就是一种侵犯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通过债权自助行为的分类可知,职业讨债属于非紧急情况下的委托自助行为的一种,即由专门的讨债机构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以债权人的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向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追索债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自助行为进行明确规定,而传统的民事理论又将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情势紧急”这一前提条件下,无形中就将债权人的委托自助行为排除在民事自助行为领域之外,使得职业讨债在我国不仅一直未获得立法者与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反而遭到国家“一纸禁令”的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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