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继续盘问记录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时反映审查活动情况的记录。由于继续盘问是依照法律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措施,涉及限制盘问对象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对留置盘问不仅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严格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规定继续盘问必须写出继续盘问记录。继续盘问记录既是对盘问过程的记载,也是盘问依法进行的证据之一,它能为移交有关部门对盘问对象进一步审查和处置奠定基础,也有助于侦查部门迅速了解案情,进入侦查状态,为侦查讯问打下良好基础。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格式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继续盘问记录的格式如下:
继续盘问记录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包括如下四项内容:
(1)继续盘问记录名称、继续盘问的次数、起止时间。
(2)盘问人姓名和单位。
(3)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现住址、家庭住址。
(4)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时间。这一项要具体到时和分。
2.正文。在问完被盘问人的家庭情况、主要经历和有无前科等情况后,应根据被盘问人特定的疑点和盘问人采取的不同盘问方式,既全面又有所侧重地加以记录,主要应把握如下三个方面:
(1)对被盘问人疑点的提问。
(2)被盘问人的陈述和辩解。
(3)被盘问人对问话的态度。
具体可以参照前述讯问笔录的写作要求进行记录。
3.尾部。尾部内容包括被盘问人对答话内容的更改和补充、对笔录内容是否属实的意见及签名等,具体要求同讯问笔录。
(四)注意事项
1.写作继续盘问记录要全面、客观、规范。特别要注意全面,因为盘问对象是行为尚未定性的人,而盘问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材料去寻找证据,以便肯定或排除盘问对象的嫌疑。盘问初期对其了解很少,必须全面倾听对方陈述并作详细记载。
2.决定继续盘问后应立即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交留置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所长及以上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继续盘问。
3.继续盘问的对象必须合乎留置条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不得以种种借口拖延或事后补办,不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同时,只要留置就应写出盘问记录,与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一起构成继续盘问的全部材料。
4.被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本人提供的姓名、住址,立即通知(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5.当被盘问人的嫌疑在24小时内不能证实或排除,有必要继续审查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留有批准记录。(www.xing528.com)
6.若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和延长继续盘问后查明确属违法犯罪人员,视其行为类型,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时应连同盘问审查材料一并移交。
7.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或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立即予以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录具体释放时间,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不另发释放证。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包括如下四项内容:
(1)继续盘问记录名称、继续盘问的次数、起止时间。
(2)盘问人姓名和单位。
(3)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现住址、家庭住址。
(4)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时间。这一项要具体到时和分。
2.正文。在问完被盘问人的家庭情况、主要经历和有无前科等情况后,应根据被盘问人特定的疑点和盘问人采取的不同盘问方式,既全面又有所侧重地加以记录,主要应把握如下三个方面:
(1)对被盘问人疑点的提问。
(2)被盘问人的陈述和辩解。
(3)被盘问人对问话的态度。
具体可以参照前述讯问笔录的写作要求进行记录。
3.尾部。尾部内容包括被盘问人对答话内容的更改和补充、对笔录内容是否属实的意见及签名等,具体要求同讯问笔录。
(四)注意事项
1.写作继续盘问记录要全面、客观、规范。特别要注意全面,因为盘问对象是行为尚未定性的人,而盘问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材料去寻找证据,以便肯定或排除盘问对象的嫌疑。盘问初期对其了解很少,必须全面倾听对方陈述并作详细记载。
2.决定继续盘问后应立即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交留置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所长及以上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继续盘问。
3.继续盘问的对象必须合乎留置条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不得以种种借口拖延或事后补办,不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同时,只要留置就应写出盘问记录,与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一起构成继续盘问的全部材料。
4.被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本人提供的姓名、住址,立即通知(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5.当被盘问人的嫌疑在24小时内不能证实或排除,有必要继续审查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6.若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和延长继续盘问后查明确属违法犯罪人员,视其行为类型,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时应连同盘问审查材料一并移交。
7.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或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立即予以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录具体释放时间,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不另发释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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