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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报案笔录的概念和格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接受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报案时,依法写作的记录报案人报案情况和报案内容的书面文字材料。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如果认为有必要写作接受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报案笔录,可以参照上述格式。

接受报案笔录的概念和格式

(一)概念

接受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报案时,依法写作的记录报案人(包括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犯罪嫌疑人等)报案情况和报案内容的书面文字材料。它是受理刑事案件的依据和基础,是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原始材料,对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二)格式

接受报案笔录没有法定格式,考虑到接受报案笔录的特点,参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12版)》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询问笔录的格式,公安机关逐步形成了以下这一文书的基本格式:

接受报案笔录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首部内容按照上述基本格式填写。其中“报案人”一栏可以根据报案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在括号内“扭送、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某一项上打“√”。如果报案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或报案人即犯罪嫌疑人(自首人),“犯罪嫌疑人”等情况可以不填。如果报案人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但不知道其身份情况,可以只填写“特征”一栏。有的栏目如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能在问话过程中涉及时才填写,不一定要把首部内容填完后才开始问话。

2.正文。接受报案人的第一句问话应该做到语气平和,以表示对报案人的尊重。一般是如下句式:

问:您来公安局(派出所)要反映什么情况?(或者您扭送来的是什么人?)

如果首部各项内容在上述第一问之前还没有弄清楚,可以先问清有关内容并填写在首部各栏中。如果已经问清并填明,接下来较为重要的一问就是明确告诉报案人:“根据法律规定,您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否则应负法律责任。”特别是要向控告人和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避免报案、举报、控告失实或诬告等情况的发生。如果需要向报案人详细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简要记录,或记为“宣讲法律”。

接下来就要如实记录报案人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现场是否得到了保护;现场还有哪些人在场;其他有关线索或证据;如果报案人与案件没有特殊关系(不是被害人或作案人),还要问清他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案件情况的,即搞清案件来源是目睹还是听说、听谁说的等。

3.尾部。尾部和前述询问笔录基本一样。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捺指印。

(四)注意事项

1.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接受报案笔录中记载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立案后可以据此找到报案人,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询问时再写出询问笔录。

2.有时认为报案人提供的情况比较重要,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直接写成询问笔录。

3.如果接受的是书面报案材料,接受报案人要仔细审阅,如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行询问,并写出接受报案笔录。

4.虽然有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接受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报案时也需要写作接受报案笔录。但如果认为有必要写作接受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报案笔录,可以参照上述格式。(www.xing528.com)

5.接受报案时,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6.接受报案笔录作为受理案件的原始材料,装入诉讼卷。

7.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上述人员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首部内容按照上述基本格式填写。其中“报案人”一栏可以根据报案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在括号内“扭送、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某一项上打“√”。如果报案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或报案人即犯罪嫌疑人(自首人),“犯罪嫌疑人”等情况可以不填。如果报案人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但不知道其身份情况,可以只填写“特征”一栏。有的栏目如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能在问话过程中涉及时才填写,不一定要把首部内容填完后才开始问话。

2.正文。接受报案人的第一句问话应该做到语气平和,以表示对报案人的尊重。一般是如下句式:

问:您来公安局(派出所)要反映什么情况?(或者您扭送来的是什么人?)

如果首部各项内容在上述第一问之前还没有弄清楚,可以先问清有关内容并填写在首部各栏中。如果已经问清并填明,接下来较为重要的一问就是明确告诉报案人:“根据法律规定,您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否则应负法律责任。”特别是要向控告人和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避免报案、举报、控告失实或诬告等情况的发生。如果需要向报案人详细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简要记录,或记为“宣讲法律”。

接下来就要如实记录报案人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现场是否得到了保护;现场还有哪些人在场;其他有关线索或证据;如果报案人与案件没有特殊关系(不是被害人或作案人),还要问清他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案件情况的,即搞清案件来源是目睹还是听说、听谁说的等。

3.尾部。尾部和前述询问笔录基本一样。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捺指印。

(四)注意事项

1.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接受报案笔录中记载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立案后可以据此找到报案人,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询问时再写出询问笔录。

2.有时认为报案人提供的情况比较重要,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直接写成询问笔录。

3.如果接受的是书面报案材料,接受报案人要仔细审阅,如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行询问,并写出接受报案笔录。

4.虽然有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接受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报案时也需要写作接受报案笔录。但如果认为有必要写作接受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报案笔录,可以参照上述格式。

5.接受报案时,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6.接受报案笔录作为受理案件的原始材料,装入诉讼卷。

7.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上述人员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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