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语都具有劝诫功能,即劝说、警告受体承认某件事实、接受某种结果。司法工作人员常常使用下面一类劝诫性的话语:
既然要杀人犯罪,就不可能将所有罪证都掩盖下来,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的。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雁过还要留声,我们怎么会无缘无故拘留你。
看来你是不想说实话,但我们必须提醒你:对于你所犯的罪行,我们已经掌握确凿的证据,现在我们审问你,是给你一个主动交代问题的机会,希望你不要错过。
前两条劝诫性话语的前提是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是客观事实,而这种客观事实的存在就是对犯罪行为客体的可知性存在,任何企图隐瞒、掩盖罪责、抵赖不交代的想法,都是站不住脚的错误想法。第三条劝诫性的话语的提出,必须建立在掌握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之上,否则难以起到劝诫性的作用。对于翻供或不承认罪行的被告人,特别需要进行劝诫。例如:(www.xing528.com)
有一起故意杀人案,在审讯中,被告人时而承认自己杀了人,时而又翻供,如此反复几次。审讯人员在审问中充分警告被告人法律是威严的,任何企图隐匿、抵赖罪责的行为都是枉然的,同时又说明我们是不会冤枉无罪者的。经过这样的劝诫,被告人终于说明了真相:杀人者是被告人之兄,被告人为了替有妻有子的哥哥“顶罪”,便把犯罪事实揽在自己身上,所以才出现供认与翻供交替发生的现象。
再如:
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渎职罪案件时,被告人却无理地指责法庭是“非法审判”,并说他将“不接受审判”,还拒绝进入被告席。这时,审判长很严肃地告诫被告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对于你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已向本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也早已依法送达给你。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组成本合议庭,审查了你的案件,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开庭审判。因此,本法庭审判你的案件,完全是合法的。你对本法庭的指责和拒绝入被告席,是毫无道理的,是违法的。你有罪还是无罪,在依照法律程序审理之后,自有公断。本法庭依法保障你的辩护权利,你在辩论中可以充分陈述理由。你只有接受审问,才能最终查清案情,得到公正处理。”经过这一番劝诫,被告不仅走进了被告席,而且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使整个案件的审讯正常有序地进行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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