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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言语把握与主观性语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主观性语境主要指表意者的身份、职业与思想文化修养等因素。司法工作者在进行口语交际时,要想达到预期的表意效果,除了适应客观性语境以外,还得与自己的身份、职业以及人生观、自然观、处世观等人文因素共同形成的一种价值取向相一致。(三)司法口语交际的受体心理反应司法工作者的口语行为,还要受到表意受体的心理反应的制约。譬如,刑侦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询问证人时,其主要是通过口语来进行的。

司法笔录训练:言语把握与主观性语境

如前所述,主观性语境主要指表意者的身份、职业与思想文化修养等因素。司法工作者在进行口语交际时,要想达到预期的表意效果,除了适应客观性语境以外,还得与自己的身份、职业以及人生观自然观、处世观等人文因素共同形成的一种价值取向相一致。作为个体,其人文修养主要指人格、节操、品行等综合因素,它弥漫浸润于个体与社会各个细胞各个角落,在一个人的举手投足间显现出来。正如善慧大师的“禅语”所言:“水中盐味,色里胶青,决定是有,不见其形。”司法工作者的人文修养贯穿于其口语表意行为的始终,与主观性语境的几个要素融到一起,难以剥离,因此,在叙说下面几个要素时,也同时兼有了其人文修养。

(一)司法口语交际的身份与职业

司法工作者的特定身份及职业影响和制约着他的言语行为。司法工作者在进行口语表述时,不仅要将言语内容传输清楚明白,还得依自己特定的身份与职业去把握言语行为,须臾不可忘记自己作为“记录者”的特定身份与职业,在这方面罗振岭警官是值得效法的。

罗振岭在自己几十年的“预审”生涯中,遇到过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但最不一般的犯人当属“中国第一庄”的庄主禹作敏。请看他与禹作敏的三次“谈话”:

第一次。预审开始后,禹作敏走进审讯室,大模大样地坐在沙发上,并用昔日“庄主”的口气说:“问吧,问吧!”罗振岭并不急于“问”,而是毫无怒色地对他说:“你是被告人,得坐在受审席上。如果累了,你可以坐在沙发上休息。”

第二次。审讯的第一个回合,一直审到天黑。此时禹作敏不愿意回到监号去,便向罗振岭发难,他说:“换了地方我睡不着!家里有医生按摩,我一人一间还睡不着呢。”罗振岭淡淡一句回他:“那你也得回监号去睡。”禹作敏企图再作“努力”,说:“你不就是怕我死吗?我禹作敏不会自杀的。”罗振岭依然不惶不火、坚定有力地回答他:“不是怕你死,这是规矩!”

第三次。在追问四名凶手又逃又躲又藏的具体情节时,禹作敏仍以守为攻,坚称不知。他说:“我是能谈则谈,不能谈的,一辈子也想不起来了!”罗振岭却强化了语气力度,他回答道:“不对!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记忆点’,你不会例外。在我的印象里,你一向敢作敢当,到今天这个份儿上,你太没意思。身为‘一把手’,把事往别人身上推,脸是不是也太大了?你本来就坑害了一批人,难道还要把罪加到他们头上!”迫使禹作敏作了交代。

从以上三次审讯中,我们可以看出,罗振岭的每一句话都受其身份的制约,每一个语词都与预审员这个职业相和谐,既具有罗振岭的个性特点,又完全符合司法工作者口语表意的一般原则。

(二)司法口语交际的文化修养

司法工作者的文化修养决定着司法口语的质量。例如:(www.xing528.com)

某部队发生一起盗枪案,被告人盗窃手枪4支,子弹100多发。在法庭上,辩护人辩道:“根据军职罪法律法规的规定,盗窃大量枪支弹药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较高刑。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因为4支手枪、100多发子弹不能算是‘大量’的。假如说这就是大量的,那么一个兵工厂生产4支手枪、100多发子弹,难道能说是生产了大量的枪支弹药吗?”在这里,辩护人将不同性质的事物,硬放在一起进行类比推理,貌似非常“有理”,实则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对此,公诉人进行了揭穿,他是这样反驳辩护人的:“生产枪支和盗窃枪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桩事,怎么能进行类比呢?按照辩护人的逻辑,一个人盗窃了5万元人民币也不能说是大量的,因为制币厂如果印了5万元人民币,能说是大量的吗?显然,辩护人的逻辑是十分荒谬的!”

公诉人以其“技高一筹”的反驳方法,揭穿了辩护人诡辩的要害,显示出公诉人较高的文化修养。与此相反,有少数司法人员文化修养不高,开口说话时不时就“说漏嘴”,而将自己陷入被动。

有一起伤害罪案,被告人拒不认罪,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不是依据事实揭露其罪行,而采用挖苦的口吻,说:“真是贵人多忘事呵,才过去两天你就忘记了!”当时,被告人就抓住“贵人”一词不放,非要公诉人说个“明白”。结果使法庭辩论被迫中断,影响很不好。

这种言语行为固然与不依据事实揭露罪行的做法有关,但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修养不高所致。

(三)司法口语交际的受体心理反应

司法工作者的口语行为,还要受到表意受体的心理反应的制约。司法口语表意的双方处在一个法定的关系中,这种关系既为司法工作者口语表述显示了一定的信息流向,也使司法口语的受体形成一种心理期待;而这种心理上的反应又反过来影响着司法工作者对言语的组织与选择,迫使他们在表意时,不得不顾及受体对口语表述的态度和对话语内容的理解,从而达到预期的表意目的。譬如,刑侦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询问证人时,其主要是通过口语来进行的。询问人员对言语的选择、句式的组织,直接受证人心理反应的影响。当证人以伪证、拒证等形式表现出一种对抗心理时,询问人员的言语行为就容易出现差错。

有一起雇佣杀手杀人案件,在侦查取证时,有个知情者(证人)陈述得很流利,对某些情节及凶手的外形体貌都作了极为肯定的说明,态度很“真诚”。刑侦人员循着此“证言”深入侦查时,才发现该知情者提供的证言是真假参半的,这些假证言,使侦破工作走了一段弯路。当他们再面对该知情者时,就急不择言地说:“你不老实!不老实将与罪犯一样惩处!”一下子就将矛盾激化,该知情者反而采取一问三不知的拒证态度,使询问暂时中断。后来刑侦人员调整了言语形式,换用了平和的语气和平等的态度,使该知情人将雇主及其胁从者的行迹指认出来,侦破工作顺利完成了。

可见,在司法口语中,表意受体的心理反应对司法人员的言语行为有着不小的影响,而司法人员的言语行为又反过来对受体产生作用,这种影响与作用更要求司法人员在口语表意中要慎重地选择言语形式。

制约司法人员口语行为的主观语言环境因素,还有司法人员的处境、心情等临时性要素,这一点在第一节已涉及过,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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