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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时空语境和特殊交际对象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口语的运用受法定的时空语境的制约,是由法律规范化的特殊性决定的。司法口语的主体在与受体进行口语交际时,必须合乎法规。然而,司法口语交际不仅要求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必须正确使用法言法语,而且还必须将口语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在司法交际活动中,说话者与听话者同处于两个特定的场合,具有法定的关系,因此,司法人员在运用口语时须看准对象。

司法笔录训练:时空语境和特殊交际对象

司法口语的运用受法定的时空语境的制约,是由法律规范化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是任何一位公民均应遵守而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

司法口语的主体在与受体进行口语交际时,必须合乎法规。司法口语交际不同于一般口语交际。一般非司法口语交际是双向性情愿性的,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进行交际或者感到“不投机”,可采取少说少问的方式,甚至可以中断交际。然而,司法口语交际不仅要求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必须正确使用法言法语,而且还必须将口语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譬如,公安人员的口语运用,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和进行专门调查的讯问和询问工作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常常会有犯罪嫌疑人提出“如果我全部交代了罪行,能否给我从轻处罚”的问题,这时公安人员就不能信口开河地任意回答“能”或“不能”,以免造成被动后果,可以合理合法地劝说他老实交代,并表示我们会依法适当予以处置的。在询问证人时,无论公安人员对案情的判断多么准确,都不能对证人做任何暗示,这种场合的暗示实则等同于“设套儿”。譬如,当证人所说与公安人员的推测不一致时,便用面部表情、手势或叹息等表示对证人回答的“设套儿”性的否定;或者用反问的方式暗示证人该怎样陈述,如当证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用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时,公安人员便用“真的没有用枪吗?”“是不是没有用枪?”“你看清楚了吗?”“你是否真看清楚了?”这样连续的反问,会诱导证人对自己的感觉与记忆发生怀疑,引出并不符合实情的“证言”。

在司法口语中,常常会出现公安人员先假设一个大前提,然后暗示证人接受这个大前提的情况,例如公安人员这样询问证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是五四式的吗?”这句话的大前提是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枪,现在需要证实的是枪的型号。证人会不自觉地在这个大前提的诱导下回答“是”“不是”或者“不知道”,但是无论证人如何回答,都是在证实犯罪嫌疑人用枪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这种司法口语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司法口语表意对象的特定性,是司法口语受制于语言环境的又一表征。在第一节我们曾涉及这一话题,在此我们再作申说。在司法交际活动中,说话者与听话者同处于两个特定的场合,具有法定的关系,因此,司法人员在运用口语时须看准对象。看准对象,主要是要摸准对方的基本情况:职业、年龄、文化水平、生活环境等,以便选择词句,组织言语。司法界流传着一个笑话:为了一个重婚案,法庭有关人员去该犯家乡——一个偏僻的山村取证。询问其母:“你儿子有配偶吗?”该母不知所云,只是摇头。这位审判人员没有看准对象,闹出了笑话。(www.xing528.com)

美国某司法机关,筹款支持成立了一支名为“监狱背后”的童子军,并组织这些童子军定期到监狱去活动,其意图就是给有子女的囚犯以母亲的责任感和权利感,减轻她们因与孩子分离而产生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治愈心灵受到重创的孩子们,以免她们变成潜在的罪犯。在这一活动中,监管人员对母亲的谈话与对其子女的谈话就大不相同。对女囚们仍然以威严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对其子女,则以和悦的口吻,告诉孩子们真相实情,并对这些孩子讲授有关健康、生理及伦理知识,促使他们从母亲犯罪的阴影中解脱出来,防止重蹈其母犯罪的覆辙。

“说话”所涉及的对象,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受话者,还对“说话”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反作用。这一点,在司法口语的运用中,也应引起注意。正如科德(S.Pit.coyder)所说:“如果我们不把听话者和说话者的特征和行为都考虑在内,就别想搞清楚他们的谈话内容。”我们只有在了解活动参与者的全部情况,如他们的个性,他们的信念、态度和文化素养,他们彼此间的关系,他们的社会地位,他们从事的活动,他们谈话的用语,先前发生过什么事(包括语言方面和非语言方面),后来又发生了什么,他们在什么地方,以及其他有关他们及其处境的许多事实以后,才有可能将司法口语有效地进行下去,从而制作好每一次司法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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