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诉讼口语转换成笔录的书面语言时,在“听”和“写”“思维概括”“选择诉讼言语信息组合记录成笔录”这一连串的修辞转换的过程中,仔细地听,迅速地记,聚精会神,调动耳、目、手、脑的全部功能,把诉讼口语(包括说话人的情感、动态)全部反映到笔录中,需要记录人培养自己多方面的技能。
(一)听的能力
记录人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专注地听”的良好习惯,更要提高自己迅速而准确地辨析关键性语言的能力。审理各类案件时,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性格、心理因素和口语表达能力的不同,都会使记录转换遇到各种困难。一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善于听有条理的讲话,还要能听不太有条理的甚至相当紊乱的讲话,尤其是后者。有的当事人说起话来杂乱无章、不着边际,有的啰啰唆唆、颠三倒四,要较长时间耐心仔细地听取这样的发言,并把说话人的原话、要点很快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清晰的认识,再不失原意地记在笔录中,这要经过记录人紧张而辛勤的劳动。
“听的能力”要求记录人在听的过程中有边听边思考的能力,做到精神保持高度集中,思路敏捷,反应快,记得准。既要思索对方刚讲过的内容,又要继续听取对方下面的讲话内容,并迅速捕捉到其中的要点,能在说话人的全部语言信息中判断筛选出必要的语言信息。现代心理实验证明,“一心”是可以二用的。
(二)思维概括记忆的能力(www.xing528.com)
一般地说,人们在接受对方讲话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思维和记忆活动。因为听话时的声波稍纵即逝,记录人在整个记录过程中必须精神高度集中以便强化自己的思维、记忆活动,加强这种思维和记忆的目的性和自觉性,而且要善于辨析说话的要点,直接筛选当事人讲话的关键语言并记录在案。比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凡审判员重复发问、追问或责成被告重新交代的问题,都会在书记员听和思维记忆的过程中起到强化作用。法官示意书记员,这些问题是本案的要害,是记录的重点,应原原本本地把当事人的语言记录下来。类似这样的外因给的强化作用是比较好接受、好做到的。然而,过硬的基本功还要看记录人自身内因的听和思维、记忆、概括能力的强化程度。关于这一点,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张秀兰同志有很好的教训和经验。她说:“我记得头一次开庭,审判员一发问,自己从心里直发毛,只顾手记,顾不上脑子想,记了前面忘后面,一些本来会写的字也想不起来了。闭庭之后,一看记录,不但字迹潦草,而且很多话没记上,意思也不完整,有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由于庭审笔录没记全、没记准、没记清,影响了认定犯罪事实和分析责任。”这是她初当书记员失败的教训。主要原因是听、思、记、写的脱节和失调。当她苦练了听、思、记、写的基本功后,提高了写和思维判断、概括的能力,在实践中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庭审时,她能随着审判员的发问把事实部分的关键情节准确地筛选记录下来;对说起话来漫无边际的诉讼当事人,能抓住其陈述中有关案件事实的部分;而对那些“文化水平低,语言表达能力差,想起什么就说什么,前言不搭后语”的当事人的发言,她并不忙于马上记,而是先仔细听清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归纳出比较完整的连贯词句再记;但对一些关系重大的内容则要力争记原话,同时把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没有意义的言辞删去。这样,她逐渐摸索出了一套对各类不同案件记录的方法和详略规律。
归纳概括一段话的意思,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摘取当事人的陈述语句,把长句压缩成短句;另一种是用自己的话去概括。记录时,根据情况,这两者可以结合起来交替使用。关于第一种方法,总的来说,与案件有关的人物、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目的、后果以及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既遂等情况,都应不错不丢地全部记录下来,因为这些要点都是证明犯罪、查明情节、认定性质的关键所在;而对诉讼参与人陈述的那些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经过、情节等,则可以根据书记员熟悉案情的程度,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决定其舍取。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张淑英同志,为了提高自己归纳、综合、概括的能力,平时就反复对一本小说或一部电影的内容用简短、准确的语言加以概括。长期加强训练的结果,是她在庭审记录中能够有效地集中精力,准确地把被告人的大段叙述以及公诉人、辩护人的长篇发言精练地概括出来,并能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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