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在法定的诉讼语言环境中,控诉与辩护双方,为完成特定的言语交际任务而进行的一场针锋相对的争辩。双方展开辩论时,思维紧张、活跃,“听”与“说”的言语交际进入了一种较高层次的要求。论战双方唇枪舌剑的言语,使辩论者的语言思维处于兴奋状态,言语交际的速度大大加快。这种情况对书记员“听”的能力,语言反馈、组织概括话语的能力,快速记录书写的能力都提出了高的要求。只有在具备了上述能力的前提下,书记员对辩论式的诉讼口语进行笔录转换时,才能做到:掌握辩论双方各自的论点、论据、论证、论证结论,分条记录转换下来,对论述过程可以从略记录,从略要求简而不漏、准确而不庞杂。比如,对公诉人和律师互答互辩之中的诉讼口语,要重点记录下双方列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对一般的分析、议论,可舍去“虚”的部分,归纳概括“实”的内容记下。下面以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法庭辩论部分的一段记录转换为例,以示具体说明:
法庭辩论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无罪辩护):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行车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事实不准,要公诉人拿出具体数字来。
2.车辆的方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失灵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在汽车转弯后没有及时回打方向和采取紧急制动的事实不能成立。(www.xing528.com)
3.认为鉴定结论和试车检验结论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因为鉴定结论不真实,与某些人的陈述有矛盾,试车检验是空载冷刹,而事故发生时是满载热刹,条件不同,效果亦不同。
对辩护人提出的否定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这一观点,公诉人以充分论据进行答辩。书记员分条对答辩的主要内容作了简而不漏的记录转换:
认定该车的方向系统正常,制动系统基本良好,是有充分根据的:首先,鉴定结论为“方向系统正常,不会有突然被卡住的可能,方向机分解正常”。其次,试车检验“方向没有失灵而有效,制动系统除右中、前轮欠灵外,其余正常,制动距离为5.2米”。再次,现场勘验“方向装置好,无刹车痕迹”。最后,一些乘客证明“没有刹车感觉”。上述证据已充分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疏忽大意,在超速行车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回打方向、没有紧急刹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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