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对同一事物的表述、问答或论辩的内容,是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用口语和书面语交替使用来完成的,而笔录这种书面形式的口语记录形式伴随着整个诉讼程序的始末。各类笔录都是如实记录诉讼活动的司法文书。由于它们是在法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与诉讼口语同步生成的,所以在各类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发生了诉讼口语和书面语言之间的转换。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和书记员之间进行的这种表达和记录(说和写)的司法言语交际形式,是法律语言运用中客观存在的一种规律,是法律语言运用中应研究的重要内容。
法律上对笔录的制作有具体的要求。比如笔录制作中只能用汉字符号,传输手段只能是手写,要求书记员能够“快”“准”“清”“全”地记下诉讼参与人的口述语言。好的笔录要求既能保持原说话人的口语特点,又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诉讼时的情景。因为笔录既是法律诉讼活动的依据和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反映原始诉讼的重要资料,是案件检验的历史凭证。书记员要按要求完成各种笔录的制作,必须熟练地把听到的口语迅速地转换成笔录语言。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具备一定的语言驾驭能力外,掌握转换规律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口语表达与书面记录速度差异的制约
口语表达与书面记录速度之间存在的时间差,是把诉讼口语转换成笔录语言形式首先遇到的困难,也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制约因素。
根据速记工作者的科学定量分析,一般人的讲话速度约在每分钟120~170个字之间,最快的可达到每分钟200个字以上。那么汉字究竟能写多快?速记语言学家丁西林统计:汉字笔画,每字平均11.4笔,这样每小时可写650~1300字,平均每分钟11~22个字。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用行书来书写,长时间听写的速度平均每分钟速记也很难超过40个字。20世纪50年代北京亚伟速记学校作过几次汉字快速记录的实验,用钢笔横向书写,尽量使用行书、草书和简化字,听写3分钟,最快每分钟可以写48个字,不过这只是3分钟短时间的记录,而且行草、草书不能用于公文,当然笔录更不适宜用草书。(www.xing528.com)
以上数据资料说明,用汉字记录完整的口语是追踪莫及的,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到“有言必录”。好的笔录只能是口语的“精确缩影”。在口语中,多余的信息量同书面语言相比较,所占的百分比要大得多。书记员作笔录转换时,去掉这些相当数量的多余信息,保留下来的语言信息量并未受到损耗,只是浓缩了。这种浓缩是在完整地保存了原语言信息意义情况下的文字符号的缩减。这个过程就是法律语言运用中诉讼口语转换成笔录语言的一个普遍规律。缩减的程度、方法,则根据诉讼口语表达的方式和情况而定。后面将举例阐述。
(二)诉讼口语形式的制约
诉讼口语表达形式是指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言语交际时所用的口头语言形式。一般有问答式、陈述式、辩论式。这三种形式是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交替使用的。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庭审笔录最集中地反映了诉讼口语与笔录之间的转换关系。在“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诉讼口语表现为:问答式、陈述式、辩论式。这三种不同的诉讼口语形式,都要求书记员当庭转换成“庭审笔录”,全面反映庭审全貌。在听与记录同步转换的情景下,书记员对诉讼口语的梳理转换水准,除了受掌握熟知案情、通晓法律知识等主观因素及诉讼人口语表达水准的客观因素制约外,诉讼口语的表达方式也是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这是因为不同的口语形式转换成笔录语言时规律不同。问答式、陈述式、辩论式诉讼口语是笔录语言中主要的三种转换形式。下面探索其转换过程中的某些修辞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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