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时,无论口语还是书面语,始终针对与本案相关的人和事进行陈述、答辩、辩论,这些语言的运用情况,都分别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各类司法笔录中体现出来。由于说话和使用语言的对象、目的不同,对同一事物进行表达的语言就有不同的语体色彩。认识并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大同(内容相同)小异(修辞色彩各异),做到制作的各类司法笔录行文得体,是法律语言规范的要求。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引用“郭××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的有关语言材料做些具体比较。
下面三段文字记叙的是被告人郭××将车站工作人员周×推落铁轨的作案经过,属于针对同一客观现象的不同语体行文:
例1.[审讯笔录]因为我头一次用力不够,就掉下一个,其他人都跌倒了。这时,一个女工作人员伸手拉掉下去的那个小孩,我往后收了一下手,又猛地一推女工作人员的腰,把她推下去了。
例2.[起诉书]被告人郭××乘机猛推正在候车的北京市东城区紫竹林小学的学生队伍,致使该校五年级三班的数名学生被推倒在站台上,其中李×(男,11岁)上半身悬空在站台上,被同学拽住。陆××(男,11岁)被推下站台。该站派出所值勤民警周怡(女,21岁)即上前抢救陆××,被告人郭××又将周怡推下站台。
例3.[公诉词]陆××小同学被推下了站台。在这个紧急关头,地铁前门站派出所的值勤民警周怡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上前抢救陆××。正当周怡伸手往上拽陆××的时候,被告人郭××又穷凶极恶地用力把周怡推下站台。
比较三段文字,例1是被告郭××的口供。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在公诉词里将它作为犯罪的证言从审讯笔录中原文引来,运用时加了引号,保留着口语色彩。例2是检察院对郭××的起诉书中的一段行文,它对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作了客观、具体、准确的叙述和说明,未加任何修饰描写,没有模糊语言。它是科学的、诉诸理智的书面语言,平实而严谨。例3是摘自公诉人以被告的犯罪事实为根据,出庭支持公诉发表的公诉词。行文带有鲜明的爱憎倾向,具有鼓动力量。这种富有感情色彩的语言,显然与审讯笔录、起诉书的语言修辞色彩不同。
倘若再深一层比较例1、2、3三段中有关同一内容的语句在修辞上的差异,我们发现:虽然各种语体有着共同的语法结构和基本词汇,但各种语体除了有通用的词语外,还有其常用或专用词语。专用词语的运用,产生了词的语体色彩;在句法方面,各自常用或专用的一些句式,各类语体句式上的差异,产生了句子的语体色彩。词和句子的语体色彩只有在各自的语体中使用时,才能鲜明地显示出来。试做分析:
例4.这时,一个女工作人员伸手拉掉下去的那个小孩。(审讯笔录)
例5.这时,该站派出所值勤女民警周怡(女,21岁)即上前抢救陆××。(起诉书)
例6.在这个紧急关头,地铁前门站派出所的值勤民警周怡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上前抢救陆××。(公诉词)
作为被告的口供,例4的笔录是清楚明白的。因为被告郭××作案时,并不知道被害人的职业和姓名,只能用“一个女工作人员”“那个小孩”这样的模糊语言。这完全符合被告人口供的口头语体修辞情境。
当把郭××供词中这一事实写入例5起诉书的时候,行文中明确指出“女工作人员”是该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周怡(女、21岁),“那个小孩”是北京市东城区紫竹林小学5年级3班的学生陆××(男、11岁),“拉——抢救”的改动有两个目的:①起诉书中被害人的自然情况必须具体明确。②把“拉”改为“抢救”,使行为人的动作性质更准确。可以看出,起诉书在修辞上排除了口语的随意性,多用法律专门术语或常用语。如“该”“即”以及前面用过的“致使”“被”等词语,都是起诉书中常用或专用的词或句子,有的几乎形成了程式化的语言模式。正是这些专用词语的使用,突出了司法笔录修辞用语的特点,使之符合法律语言的规范。(www.xing528.com)
在起诉书客观准确地说明了事实的基础上,例6的公诉词中又添加了“紧急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这些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语;并把“该站”改为“地铁前门站”,把“值勤民警周怡(女、21岁)”的特有书写形式改为“值勤女民警周怡同志”,这些改动是由公诉词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公诉词是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时发表的演说词,而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它的作用是揭露、指控犯罪,打击犯罪,并对旁听的公众宣传教育,所以,它的语言富有鼓动性,行文带有强烈的爱憎倾向。以上词语的添加和改动,使行文语气通畅,便于口语表达,其修辞目的自然是强调对犯罪的指控和对周怡的赞扬,以便引起法庭注意,感染公众。这样的行文是严肃而动情的,符合出庭支持公诉的修辞情景。
公诉词虽然在修辞上带有感情色彩,但行文必须庄重,不能像文艺语体修辞那样尽情地铺饰、渲染,它仍受司法文书语体的制约。为了比较以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引用一段歌颂周怡同志抢救陆××的诗歌,以示文艺语体与司法笔录语体在修辞上的不同之处:
正是这一双小手,
从危难与时间的夹缝中,
抢救了
那个十一岁公民的生命,
以及
剑与盾的光荣。
(邵燕祥:“赠周怡”,载《北京晚报》1983年10月2日。)
作者用诗的语言,张开了想象的翅膀,热情地赞颂周怡同志舍己救人的品质。作为诗歌,这样的比喻和象征的修辞方式是可取的,但是如果将其用于公诉词,那就“文不对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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