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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规范化转换训练-司法笔录训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把笔录语言转换成上述各类司法文书的时候,全民共同语所发生的变体(即演变)可以从词语、句式的转换修辞对比中明显地呈现出来。以上修辞表明这位大学生在把笔录式的口语转换成普通书面语时把握得比较好,但他在制作司法文书方面没有达到应有的规范标准。下面的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全民共同语转换为司法文书语体的修辞过程。这段起诉状上的文字全部依照诉讼人的口语写成,显然不符合正规的司法文书语体的要求。

司法笔录规范化转换训练-司法笔录训练

笔录语言保留着诉讼人的口语个性特征,其中包括诉讼人口语中的原用词语、句式以及诉讼人说话时的语气、态度、动作、情绪等内容。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这种语言现象使我们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在形形色色的各类诉讼活动中,书记员用笔录的形式把各种诉讼人的个性语言录入了法律诉讼程序的流程轨道,于是,笔录语言成为全民共同语演变成法律语言的转折接轨点;笔录以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法定性质,成为制作“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其他司法文书的原始依据。当把笔录语言转换成上述各类司法文书的时候,全民共同语所发生的变体(即演变)可以从词语、句式的转换修辞对比中明显地呈现出来。

(一)普通词语与法律词语的转换

这里的法律词语包括法律术语和常用惯用语。普通语体向司法文书语体转换演变的语言修辞过程,首先体现在把普通词语转换成法律术语或司法常用惯用词语这一修辞过程中。只有把握这个规律,才能以各类笔录为依据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制作各类司法文书,由此更加显现出做好司法笔录的重要性。我们以下面一段语言材料为例进行具体分析[这段笔录记录的是河南郑州一件离婚案中被告(女方)的诉讼口语]:

1.被告(女方):要是离婚,两个孩子得给我,高××(男方)要一次给够孩子的生活费,房子也得给我们住,不然的话俺就不同意离婚。

这段笔录如实记录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庭的调解,男方接受了女方的要求,调解成功,此案审理终结。关于上面所举的那一段调解笔录中女方的诉讼请求,担任此案书记员的实习大学生在制作调解书的行文中是这样写的:

2.如果离婚,两个孩子必须给她,高××一次给够孩子的生活费,房子由她住,不然不同意离婚。

比较1和2两例语言,不同之处在于把笔录式的口头语言转换成了调解书的书面语言。在词语方面做了如下的修辞转换:

(1)要是(离婚)——如果(离婚)。

(2)得(给)我——必须(给)我。

(3)要一次给够——一次给够。

(4)(房子)也得给我们住——(房子)由她住。

(5)不然的话俺就(不同意离婚)——不然(不同意离婚)。

以上五处于词语修辞方面的同义修辞改动或转换情况表现为:(1)、(2)一般口语转换为书面语,第一人称转换成第三人称; (3)去掉多余的口语词;(4)压缩并转换口语,转换人称;(5)去掉口语中的方言成分,省略人称代词,压缩口语,并转换成普通的书面语。

以上修辞表明这位大学生在把笔录式的口语转换成普通书面语时把握得比较好,但他在制作司法文书方面没有达到应有的规范标准。他的实习指导教师(一位有实践经验的审判员)对这段文字做了如下的修辞改动:

3.如果离婚,两个孩子必须由女方抚养,高××一次付清孩子的抚养费,房子由女方继续居住,否则女方不同意离婚。

以上最根本性的词语修辞转换表现为:凡是该用法律专用术语或常用词语的地方,都换上了与原意相同的法律专门术语或法律常用词语。这种修辞改动符合司法文书语体修辞的规范化要求,也即司法文书语体修辞的要求。试比较改文与原文一些关键法律词语的转换。

(1)给她——由女方抚养。

(2)生活费——抚养费。

(3)给够——一次付清。

(4)她住——女方继续居住。

(5)不然——否则。

(1)中的“给她”和“由女方抚养”法律内涵不一样。由女方抚养的法律意义是,孩子还是父母亲双方共有的,而“给她”则不能准确包涵这种意思。(2)中“生活费”改为“抚养费”更为准确,抚养费是法律专用词语,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3)中“给够”改为“一次付清”。(4)中“房子由她住”改为“房子由女方继续居住”。以上都选用了离婚调解书中的常用词语和说法,这样使语义更加明确、周密,不会产生歧义,执行起来方便、具体。

以上三个示例所展示的对同一事物表述中的修辞活动过程说明,在把各种具有个性化的诉讼笔录语言转换成司法文书的语言时,在词语选择方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该用法律专用术语(或曰专用词语)的地方,不能用其他词语来代替。只有正确地使用法律专用术语和常用语,才能使法律语言规范化,这既是司法笔录语体规范化的要求,也是把全民共同语转换为法律语体的修辞过程。(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语言各种各样,把他们的诉讼语言(包括口语和书面语)转换为司法文书语体时,情况要比上述示例所展示的修辞过程还复杂。下面的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全民共同语转换为司法文书语体的修辞过程。

河南郑州地区的一位农村妇女郝××,在离婚起诉状中写道:“76年经别人介绍认识,在谈的中间,孔说的他本人的情况不实,结婚后我知道了,我对孔不感冒。”

这段起诉状上的文字全部依照诉讼人的口语写成,显然不符合正规的司法文书语体的要求。但是这种出自民间的离婚案件“民事起诉状”,仍然是法院制作判决书的重要依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郝××又陈述了不少双方争吵的琐事,审判员让郝××的委托代理人——县妇联干部申××说说。申××说:

她(指郝××)说的也怪全的了,我也没啥说的了。

审判员又转向被告孔××,问他有什么意见,孔××却说:

过年她都不让我吃饺子,把碗给我夺过去了。

可以看得出来,审判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言语交流,因所答非所问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面对着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又不善于表达和理解的情况,审判员一方面要设法运用接近当事人思想认识的谈话方法和语言,做耐心细致的民事调解和审判工作,使法庭审理获得成功;另一方面,当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后,审判员就要根据案情,参考原告“起诉状”上的文字内容及书记员所记的“庭审笔录”“陈述笔录”等制作“民事判决书”,这时在言语组织的修辞上,需要把纷杂的口头语言,转换成庄重的司法文书语气。郝××与孔×ד离婚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是这样写的:

原被告双方1976年经人介绍自愿结婚,婚生女孩两个。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打骂。故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1983年3月17日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孔××离婚。

推敲判决书上的这段文字,不难发现如前面例1中已经分析过的修辞规律一样,即用法律词语替代一般词语,用规范书面语替代方言、俚语,排除不符合法律语体色彩的各种修辞。正因为“登记结婚”“婚生”“原告”“夫妻感情不和”“以……为由”“起诉来院”“被告”“离婚”等词语的选用,才形成了司法文书特有的语体修辞色彩。试想,如果把“夫妻感情不和”还原成“女方对男方不感冒”,那岂不成了笑话

(二)普通句式与司法笔录常用句式的转换

司法笔录特定的制作格式,有限的、较短的篇幅,简明准确的表述要求,都使得它的语句既简练,包容量又大,因此形成了司法笔录语体中的一些特有的惯用句式。当我们根据各类笔录或有关的语言材料制作司法文书时,要有意识地把所需要的诉讼内容,装入这样简练的句式里进行表述。对已有的语言材料进行句子组合时,总的修辞原则是:或压缩,或合并,把长句压缩成短句,把几个单句合并成复句。何时压缩,何时合并,这要根据具体语言材料做行文的修辞处理。下面以一桩离婚案的二审“调解书”的行文修改为例,来展示把普通诉讼语句转换为司法笔录句子的修辞规律:

高××(男方),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于本院。高××认为,王××(女方)心狠手辣,不尊敬公婆,打骂丈夫,不爱子女,和王无法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

“调解书”的这段文字是一位法律系实习生写的。他的指导老师是一位富有司法审判经验的民庭审判长,对原文做了如下的修改:

高××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王××不敬公婆、打骂丈夫、虐待子女、惨无人道为由上诉于本院,坚决要求离婚。

倘若作为一般文字,原文在选词造句方面,文通字顺,没什么错误。指导老师显然是以他敏感的法律意识和他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的法律语言运用习惯,用符合司法笔录语体的修辞方式重新组合语言,来进行表述。试把原文和改文加以比较,可以发现以下修辞特点:

1.改文中把原文的两个单句调整、压缩为一个复句。具体步骤是把后一个单句压缩,调整语序,再与介词“以”结合,形成“以……为由”的固定格式,做前一个单句的动词谓语“上诉”的原因状语

2.删去了“原审法院”和“和王无法继续生活”等词语。

3.把“心狠手辣”换成了“惨无人道”;把“不爱”改成了“虐待”。

推敲以上修改调解书时运用语言的修辞活动,再比照归纳其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的用词特点,我们发现,其中的案由、案件来源部分常常用一个浓缩了的原因状语“以……为由”,把起诉或上诉人的原话内容包容进去,这已成了这类文书中的固定句式;联系上下文,“和王无法继续生活”也可有可无,应视为多余信息删掉。

以上的改动完成了文书语体的修辞,使“调解书”的语言因常用固定句式和简练行文的使用,显露出法律语言凝练、庄重的语体色彩,同时也使我们看到一般的笔录语句转换成司法文书语体的修辞过程。

至于为什么把“不爱”改成了“虐待”,把“心狠手辣”换成了“惨无人道”,这不是修改者的主观修辞意志,而是上诉人对民事调解书原文中使用“不爱”“心狠手辣”这两个词有意见,理由是他上诉时,没说过这两个词语,而是说了“王××虐待孩子到了惨无人道的地步”,经查阅卷宗里的陈述笔录证实,上诉人确实没有说过上述两个词语,原话使用的是“虐待”和“惨无人道”。“调解书”上既然引用的是上诉人的原话,就应该准确无误。于是法院接受了上诉人的意见,做了如上的词语修改。这点经验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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