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的形成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体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形势政策范式的刑法学派。它是在启蒙主义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下,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宣传从人性出发的自然法,力图将法律从神权束缚下解放出来;鼓吹理性主义,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提出许多影响深远的见解。在刑法上他批判了封建刑法研究范式中身份的、擅断的、残酷的、神学的因素。因而导致封建刑法研究范式危机直至革命,呈现了新的刑法研究范式的派别,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或旧派究竟怎么划分?学者观点各异。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启蒙主义的刑法理论与立足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合在一起,成为刑法学中的古典学派。”[1]他将被认为属于后期古典学派的宾丁也包括在古典学派之内,即他不分前期和后期而统称为古典学派。中山研一教授将康德、黑格尔的刑法理论称为旧派,又称古典学派;将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迈耶、麦兹卡的刑法理论,称为后期旧派,又称规范学派;而将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的刑法理论列入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之中。[2]正田满三郎教授认为,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的见解属于前期古典学派,宾丁、贝林格、迈耶等受德国观念论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影响的诸家见解属于后期古典学派。[3]前期古典学派是相对于后期古典学派而言的,有的迳称为古典学派。考虑到该学派原本被称为古典学派,但它并不必改称为前期古典学派,正如哲学史上在康德学派之后出现新康德学派,康德学派仍称为康德学派一样,所以我们仍称为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的研究范式是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主要通过革新封建刑法的范式而构建起来的,其主要内容:罪刑法定主义、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自由意志论、客观主义论、道义的责任论、报应刑论、一般预防论等。该研究范式认为,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却要弃善从恶,进行犯罪,所以对于客观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应该进行非难,追究道义上的责任;刑罚是对恶行的惩戒,以便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对犯罪人所判的刑罚要与他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也就是贝卡里亚所说“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即刑罚的轻重最终要看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综上所述,刑事古典学派的研究范式是以行为人的行为要素为中心,最终导致“行为刑法”诞生。(www.xing528.com)
刑事古典学派行为刑法的研究范式,当然具有历史局限性,因此存在着一些片面性:该范式中的意志自由论违反了人不能不受存在的环境的制约这一前提,因此很容易陷入唯心主义的泥坑。该范式主张的客观主义则存在着狭隘性,因为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犯罪的轻重,不但受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大小的影响,而且也受行为人主观方面要素的影响;因此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状况。此范式关于刑罚目的论上,相对主义只强调一般预防而不注重特殊预防,当然较为片面;绝对主义的报应刑论对刑罚的目的持否定态度,事实上是古代同态复仇的翻版,有违于文明刑罚进程的趋势。但应看到刑事古典学派的研究范式在历史上所起的巨大进步作用以及许多观点在当今仍有重要意义:该范式中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刑罚人道主义,是对封建专制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刑罚惨无人道的否定,为法治国家刑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三项原则以后形成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为近代世界各国制定刑法典时所采纳。我国97刑法也不例外。意志自由论虽然不是很完备,但也有其合理的元素,因为它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缺点在于它把意志自由绝对化了,它主张的道义责任论虽然也有它的缺点,因为其前提是绝对的意志自由,但它毕竟开辟了刑事责任根据的思想,成为后来刑事责任根据理论的先河。总而言之,刑事古典学派的研究范式尽管有它的不足,但它代表上升的资本主义刑法,反映了自由资产阶级在法治上的诉求,开创了作为法学部门之一的近代的行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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