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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盗窃罪成立犯罪一直是以数额为标准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认定其构成犯罪。数额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规定。从上述解释规定来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扒窃者犯罪未遂,并且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扒窃未遂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构成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盗窃罪成立犯罪一直是以数额为标准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行为的认定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即不论扒窃财物的数额大小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也构成犯罪的案例。如2011年5月,马某在成都市某菜市场水果摊附近,趁63岁的被害人陈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其1.5元,后被抓获。该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到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11]如果扒窃到的财物不值一文是否也构成犯罪?如果扒窃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财物所有者或占有者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扒窃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问题都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有人明确提出行为人扒到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价值,价值极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规定。[12]这种观点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对扒窃财物的价值进行判断并要求一定的数额的话,那么势必又回到扒窃犯罪的成立与普通盗窃犯罪一样需要数额的要求的老路上去,违背了《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数额的初衷。扒窃者只要通过实施扒窃行为扒窃到一定的财物,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构成犯罪既遂。财物不应以价值的大小予以衡量。如身份证、图书证、护照驾照等证件虽不具有财产价值,但对被害人而言,失去这些物品将会造成生活中的诸多不便,还需花费金钱和时间去补办,所以这些物品尽管本身并不含有财产价值,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可以认为是扒窃的对象。如果扒窃到的财物确实价值很小,如一包卫生纸或几本广告杂志等,可以结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一犯罪概念的规定,如果实施扒窃行为的行为人在主、客观两方面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必须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这里必须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如果是盗窃团伙三五成群地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扒窃,并且各自分工合作,有的用身体遮挡,有的用眼神威胁其他乘客,有的专门下手,这种情况即使扒窃到的财物价值很小,显然也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如果扒窃者犯罪未遂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上述解释规定来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扒窃。因此,如果扒窃者犯罪未遂,并且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扒窃过程中对其他在场人员使用眼神或动作进行威胁;组织、控制未成年人实施扒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扒窃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对扒窃行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不应以数额为标准。对扒窃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形应认定其构成犯罪,除非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但必须予以治安处罚。扒窃未遂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构成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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