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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关于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解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扒窃行为的对象“随身携带的财物”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如果放置于长途汽车下方的行李箱内,因旅客无法随时支配需要停车下来查看因而不能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乘客在火车上去卫生间而离开座位,这时放置于货架的财物因缺乏所有者对其的“随时支配可能性”而不能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旦乘客返回座位则可以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

《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关于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解析

对扒窃行为的对象“随身携带的财物”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物理接触说”,即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能是被害人贴身放置在口袋中或者包中的财物”。这种观点认为,不仅盗窃被害人放置于火车汽车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的财物不成立扒窃,即使是盗窃被害人放置在座位旁边的财物,甚至是盗窃被害人挂在座椅背上的衣服口袋或者包中的财物,也都不构成扒窃。二是“随时支配可能性说”,即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身边附近,置于其随时可能的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财物主人贴身穿着、佩戴或者拎在手上的财物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其次财物虽然未附着于主人的身体,但距离极近,可用身体随时直接触摸、检查时,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三是“目光可能可及说”,即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身边附近,处于被害人目光可能可及之处的一切财物。[5]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必须是贴身放置的,对扒窃行为的刑事打击仅限于被害人贴身物品被盗的情况。但对于“贴身”的具体判断仍存在模糊之处,如被害人身背挎包坐在列车上被扒窃,挎包的状态是包放在座位上——被害人身旁,可能案发时,挎包因背带长度问题并未贴身放置,但挎包绳仍挂在身上,这种情况下的财物是否属于“贴身”?如果被害人将背包挂在窗户边的挂钩上,并不时倚靠,这种情况下的财物是否属于“贴身”?对“贴身”难以做出明确判断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第三种观点同样存在着对“目光可能可及”的不同判断。倘若将皮箱放于自己所躺的床底下是否属于“目光可能可及”?若是放置于对面人所躺的床底下是否属于“目光可能可及”?模糊的判断标准仍将引起司法争议。而第二种观点强调“随时支配可能性”,认为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身边附近,置于其随时可能的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都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范围远大于前述两种观点,但据此判断行为对象则不存在争议。如他人衣服口袋内的财物,放在身边的背包内的财物或火车、地铁上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等。如果放置于长途汽车下方的行李箱内,因旅客无法随时支配需要停车下来查看因而不能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乘客在火车上去卫生间而离开座位,这时放置于货架的财物因缺乏所有者对其的“随时支配可能性”而不能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旦乘客返回座位则可以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案件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随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6]这说明最高司法机关在对司法解释进行的说明中明确排除了第一种观点。尽管其并未明确肯定第二种观点,但相较于第三种观点,“随时支配可能性”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明确性,因此,各地司法机关应以此为标准对“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判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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