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我们将法学教师的职业角色视为由“法学家”、“法律家”和“教育家”的三元构成,则大陆法系各国法学教师的实际角色构成中,“法学家”的成分占比最大,而“法律家”的成分最小。这一特色造就了大陆法系法学教师群体的学术性传统积淀丰厚,是法学大师级学者辈出的一个群体。法学院系培养出的学生,在从事法学职业过程中也表现出深厚的理论知识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这使得法律职业人的社会声誉很高,在民众心中有较好的社会评价[33]。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世界各国的法律经由“法律社会化”过程,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法律的调整无处不在,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均需要拥有深厚法律素养并精通法律实践技术的“法律人”来解决不同层次法律问题。这一趋势对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1)法律职业活动超出传统法律职业领域,呈现社会化态势。法律的社会化导致各社会领域和阶层均需要大量法律服务群体,传统的以法官、律师、检察官为核心的经典小规模法律职业群体培养模式,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要求扩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群体规模;
(2)法律职业需求多元化,对法学教育的实践技能培养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法律人培养是以诉讼为业务核心的;但当代社会对法律人的需求增量更多在于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服务。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从培养“争议的裁决者”转换到“法律服务者”和“纠纷的化解者”。
(3)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的国家化,对法学教育提出国际一体化要求。市场的全球化促使经济关系跨越了国界。经济关系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法律规范和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改变传统的为本国培养法官和律师的传统模式,向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适应方向发展。为此,欧洲各国于1999年在中世纪法律大学的发祥地——波伦亚举行法学教育改革集会,讨论欧洲范围内法学教育的一体化可能性。[34](www.xing528.com)
上述社会和法律市场需求的深刻变化,要求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学教师群体必须对自身的社会角色进行调整和重新定位:
(1)从法学教师群体的主体构成上,必须吸纳更多的不同学术背景和实践经历的个体,实现法学教师群体的知识结构和社会经历多元化,从而满足多元化法律人培养的要求。
(2)调整以往以学术为重心的“法学家”式人才培养方式,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和实践性色彩。这就必然要求每个法学教师个体拥有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涉及多社会领域的知识结构。
(3)以法学教师的知识体系国际化为起点,逐步过渡到法学教师法律实践或教学经历的国际化,进而发展到法学教师主体构成的国际化,最终实现法学教育和学生培养规格的国际化。在不同层次上有效地回应法律人才需求的国际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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