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性保护是监管与支持的优势
我国对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措施立足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和外汇制度等,这些措施减少了海外直接投资风险,保障了海外直接投资积极、稳妥、健康发展。这种通过监督管理而达到保护目的的做法侧重于防止问题的出现,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使出现的问题不妨碍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通过预防而达到保护目的。支持性措施亦同。因为海外经营是财力和综合实力的竞争与较量,没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和财力基础,缺少有力的资金后盾,必将制约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降低海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政府通过采取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性政策,壮大企业实力,提高其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政府给海外直接投资以支持,成为投资者坚强的后盾,这是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另外一种预防性保护。
2.有限性和间接性保护是监管与支持的局限性(www.xing528.com)
海外直接投资说到底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海外直接投资活动能否成功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政府的监管以适度为基本原则,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同理,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受到国家发展战略、国力、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支持还是不支持,支持的力度有多大都是待定的事情,国家只能根据特定的具体需要来决定。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只能给海外直接投资以一定的支持,因为国内建设尚需要大量资金。此外,监管是通过管理而保护,支持是通过壮大企业的自身实力而起到保护作用,可见这二者的保护功能又具有间接性。
一项具体的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措施是否适宜,必须综合该投资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作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要做到未雨绸缪,将能否得到合适的法律保障作为是否投资的先行考虑要素之一,争取做到“投出去收回来”、“投小收大”,以实现其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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