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担保制度的优势
第一,中国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在MIGA中认股占其全部认缴股份的3.358%,位居第六位[7],这为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用MIGA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先行赔付有利于及时保护投资者。在MIGA的制度之下,当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时,由承保机构对海外直接投资者先行赔偿,然后该承保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资本输入国进行索赔。这样就使得资本输入国和海外投资者这两个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端,转化为共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这就大大改善了海外私人投资者的不利地位。
第三,充分、有效的赔偿给投保者以高等级的国际保障。MIGA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与国内的担保机构比,其具有极高的可信誉度。此外,MIGA拥有雄厚的风险赔偿储备资金,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而且可随时增加机构的股本[3],机构还能从世界银行获得营运资本。雄厚的资金保障注定了一旦风险发生,并明确责任后,机构有能力做出充分、有效的损失赔偿。
2.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担保制度的局限性(www.xing528.com)
第一,MIGA对于投资项目质量有非常高的要求,海外投资项目难以达到其要求。MIGA对投保的海外投资的适格要求非常高,具备的条件有:一是投资的合法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规定,MIGA缔结任何担保合同都必须得到资本输入国政府的同意,而且要符合资本输入国的法律和条例。二是合格的投资应该能够给投资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即其在性质上必须具有发展性。三是MIGA担保的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即在担保期限期间,投资项目所投入的技术应具备可行性,而且在经济上和财政上也应该具有生存能力。四是MIGA担保的投资应当与投资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五是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一项投资完全与上述要求对号入座很困难。
第二,MIGA只承保投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MGIA设立的目的是鼓励生产性资本在其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会员国之间的流动,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这是MGIA为促进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的宗旨而规定的。这决定了只有投资到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才能向MIGA投保,而这部分资本只是我国海外投资的一部分。
第三,到MIGA投保的海外投资项目数量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有:一是我国在MIGA认缴股份。MIGA的担保容量是依据各国在MIGA的股份分配的,在分配担保容量方面要考虑到国家间的平衡。我国可分得的利用额受我国在MIGA认缴股份的制约;二是保险费用高。MIGA的保险费依承保的政治风险的类型而定,单一风险的保险费率在担保额的0.3%—1.5%,综合险可以给予高至各个保险率总额的50%的折扣[8]。200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5215亿元,在直接对外投资主体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一半以上[9]。企业规模决定投资规模,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难以支付高额保费;三是我国投资者不熟悉其工作程序和语言。MIGA总部远在美国,以英语为工作语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投资者利用它的热情。
总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我们可以利用的一个工具,但只是起到一种重要的补充作用,通常只有当投资者在本国无法投保时才选择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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