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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人权责任原则: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只要生而为人,就应当平等地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也负有保障公民实现权利的职责,那么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当然成为其履行责任的首要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由人权的平等属性决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第1款就确认:“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既然只要生而为人,就应当平等地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也负有保障公民实现权利的职责,那么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当然成为其履行责任的首要原则。

人权的平等享有是社会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社会正义的描述揭示了正义的基本原则:“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或者“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可见,平等是人类社会正义的基础,权利不能平等享有的社会一定是缺乏正义的社会。国家保护人权的最重要手段是司法,权利的平等性最终落实到司法保护的平等性,国家能否为每一个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决定了正义是否能够最终实现。

2.人权保护优先原则

国家行使权力,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能,效率是其必须实现的目标。但效率与公平正义常常会发生冲突,一味追求效率,往往就会损害公平正义。如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都曾出现过经济快速发展而欠缺公平正义所致的社会危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采取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策略,这在国家急需发展经济以解决人民基本生存问题时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若仍奉行这一策略,就不免会出现社会不公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大、环境危机频现,腐败问题严重、民众被剥夺感加深等。国际公认的人均国民收入达到3000~6000美元时,往往由于社会公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形成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爆发期,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一时期。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就会平稳过渡继续发展,进入到发达国家行列,解决不好,就会落入所谓的“发展中期陷阱”,经济、社会长期迟滞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乱。(www.xing528.com)

解决之道还必须回归以人为本的基点。发展经济的终极目的是人的福祉,是为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当社会经济发展开始背离这一目标时,就必须及时校正航线。“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基于这一现实背景。

3.严格遵循权力界限原则

国家及其权力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社会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因此行使权力应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不得以权力侵犯权利是基本的政治伦理。遗憾的是,权力恰恰最具自利的倾向,“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人们行使权力直到有边界为止”故为权力设定边界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与权利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规则不同,权力运行的规则是“法无规定即禁止”,作为掌控权力的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行使的界限,才能确保不去滥用权力。

纵观因腐败受到法律追究的官员,无不源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既危害社会,又葬送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虽事后追悔莫及,然当初却“前赴后继”。克己奉公虽是为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但道德却常常在与人性弱点的较量中溃败,因此靠自律很难遏制滥用权力的冲动。人类社会的实践已无可争辩地证明,唯有奉行法治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现代国家的现代性,绝不仅仅体现为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更体现为以民主法治为代表的政治文明的高度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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