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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公民精神,建设公民社会-天商法律评论2014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是相对于臣民的概念。民主社会,所有具有国籍的国民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管理本国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为公民。公民精神是崇尚公义的精神。公民社会还是培育公民精神的沃土,能够激发公民参与政治、服务社会的热情和积极性,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

培育公民精神,建设公民社会-天商法律评论2014成果

公民是相对于臣民的概念。在专制社会,人们只能屈从或被动服从于专制独裁者,没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称为臣民,其人权也不可能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民主社会,所有具有国籍的国民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管理本国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为公民。公民精神即是崇尚自由、崇尚公义、崇尚责任的精神。没有努力争取自由、公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民,就不可能有民主自由的国家。

公民精神是崇尚自由的精神,甚至把自由看得比生命还宝贵。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不自由,毋宁死”是公民的信念,自由意味着独立,自主,在信仰、良心、思想和表达上不被强迫,遵从内心的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国家、法律的终极目的。自由从来不是恩赐的,只有不断地为权利而斗争,才可能获得自由。

公民精神是崇尚公义的精神。公义即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来源于人的固有尊严,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美国当代法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正义的实现没有公民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公民必须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才可能建成公平正义的国家。

公民精神是崇尚责任的精神。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不承担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权利就无从谈起。爱是责任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爱自己、爱家庭、爱社会、进而才能爱国家、爱人类。崇尚责任的公民遵守法纪,关心社会,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爱护环境,友爱邻里,帮助弱者,富于合作精神,从而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www.xing528.com)

公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中孕育出的,是以自愿、自治、多元、公开和开放为基础的,社会成员(公民、法人)为了共同利益和社会特定需要而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采取行动的一种社会生态。有别于国家以领土、主权、政权组织、内政外交等为要素的政治社会,公民社会以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为要素,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以有效克服社会原子化下所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道德解组、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的社会危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公民社会是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社会基础,是国家与公民链接的桥梁,可以通过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推动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促进善治;通过专业学术研究团体的社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推动政府的决策民主化;通过慈善团体从事的大量公益活动,减弱、化解由贫富差距而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公民社会还是培育公民精神的沃土,能够激发公民参与政治、服务社会的热情和积极性,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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