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人民”的含义,首先不得不提的一个人物就是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他的“人民主权论”将主权与全体人民联系在一起。其基本含义是:主权在本质上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主权者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他借助“公意”概念来阐述主权。他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这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9]可见,卢梭是从整体与个体的角度使用“人民”与“公民”的含义的。公民的整体就是人民,而公民则指每一个社会成员。
卢梭“人民主权论”影响至深且巨,成为兴盛于近代西方的宪政运动思想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直接影响了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宣言》庄严地向世人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0]其中的“人民”,不仅由人人集合而成,而且还指称“被统治者”。《人权宣言》也开宗明义地宣称:“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11]其中也明确无误地将法国“社会各个成员”的集合体称为“人民”。
不仅如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民”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主体普遍得到欧美国家宪法的确认,如《美国宪法》自称是“我们合众国人民”的产物;[12]作为法国宪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权宣言》第三条明确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13]现行意大利宪法第一条规定“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14]深受欧美宪政影响的日本国宪法也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15](www.xing528.com)
从形式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人民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但实际上,真正对国家政权的运行产生影响的仍是特定阶级或阶层。正如斯科特·戈登指出的那样:“在英格兰,一直到18世纪末,文献中使用的‘人民’通常都是指代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即使在美国革命和宪法时期的文献中,‘人民’这一缩略短语通常也是被解释成把奴隶排除在外的,而且尽管没有世袭贵族,相当于英国绅士阶级的人也少之又少,国父们还是认为治国大业最好限于人民之中的‘优秀人物’”。[16]
尽管如此,与原来的“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相比,社会成员是国家主权的本源及每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张,毕竟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其进步意义也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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