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时期“人民”一词由“公民”一词发展而来。希腊文的“公民”,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因此古希腊“公民”指的是雅典城邦的成员,具体指20岁(一说为18岁)以上的雅典男子,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是被排除于公民团体之外的。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1]“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可见,一个人必须具备两种权利才能被称为“公民”:一是有权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审判他人有罪还是无罪;二是有权参加统治,或者有权被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官员。
梭伦改革时代,“全体公民,按照法定资格分为四个阶级,或称等级。第一等级是‘富农’(pentacosiomedimni),即从其田土、果园和菜圃有五百个墨狄那(medimna,一个墨狄那约等于四十一公升)固体的(谷物)或液体的(酒、油)产物的收入者。第二等级是‘骑士’(hippeis),即有三百个墨狄那的收入者。第三等级,最大的一个等级,是‘中农’(zeugetae),即有二百个墨狄那收入的中产阶级。其余的公民构成了第四等级——‘贫民’。”[3]当时,也有“人民”(demos/people)的概念。如雅典著名政治家伯利克里在一篇著名的葬礼演说词中谈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度,是因为权力不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而是掌握在全体人民的手中。”[4]这里的“人民”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指社会部分成员,即公民。(www.xing528.com)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经常使用“人民”一词,如他在分析迦太基的政治体制时说:“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做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5]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笔下的人民就是指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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