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规定:童工是指由低于儿童定义规定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未成年工是指超过儿童定义规定年龄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工人;儿童是指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但是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可见,尽管在童工和未成年工年龄的规定上,我国《劳动法》与SA8000的规定是相同的,即童工十六周岁,未成年工是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在具体的童工与未成年工保障及救济方面还是存有差距的。首先,在保障范围上,我国《劳动法》仅对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做了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劳动法》,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工与成年工没有任何区别,这也与我国《民法》中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相一致。而SA8000除了对童工有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的规定外,对未成年工则采取避免其在上课时间工作的方式加以保障。
其次,在童工救济标准上,我国《劳动法》对于童工的权利救济偏重于惩罚,而缺少对于童工的利益照顾,法律仅规定了行政或司法的对于使用童工者的惩戒手段,对于童工本人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而SA8000则从正面对童工的权利救济给予明确的规定,即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记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www.xing528.com)
最后,在公司聘用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工或在校学生方面,我国《劳动法》没有任何规定。而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入学年龄也参差不齐,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大有人在,而对于该阶段人群我国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而根据SA8000的规定,公司要采取政策和措施确保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工或在校学生的上课时间。另外规定这些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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