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3]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广泛而庞杂,涉及劳工保障、环境与自然资源、社区等诸多内容。如此庞杂的责任内容,针对其实现途径,北京大学教授甘培忠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层级理论,[2]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那些能够类型化和具体化的法定义务,考虑到法律的平等和正义原则,这些法定义务也是最低限度的;第二个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以一般义务的形式存在于习惯、习俗或司法政策中的,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内涵;最后一个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根据自己的影响力或者承诺,主动承担的与之影响力和声誉相应的道德义务,比如救助残弱、社会捐助等。[4]
对于甘培忠教授的层级理论,笔者持赞同意见,但是对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层级划分笔者持不同观点。笔者以为,在甘教授的层级理论划分中,没有明确区分第二层级与第三层级的责任效力,并且第三层级以纯粹的道德责任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否定了那些以国际认证、企业认证方式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法律约束力。笔者也认为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与甘培忠教授所区分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个层级相吻合,是以法定责任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层级。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层级保障。比如《环境法》中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这一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以现有国家立法作为载体,具有刚性和确定性的特征,[5]因此必须用法定义务的方式强制实行。第三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纯粹的道德责任。之所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层级中具有道德责任这一层级,是由于: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在兴起之初,表现为企业家对社会的义务,是一种道德属性的体现;第二,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有些义务是企业自愿履行,无需法律规制的,比如慈善捐助、救助残弱等。道德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自身的最高要求,以企业自愿、履行责任无对价的方式主动承担,是一种企业自律行为,属于社会自治范畴,无任何外在约束力。而介于两个层级之间的一个层级,我们将其界定为承诺性的法律责任层级。所谓承诺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此是指,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主体自主承诺的方式加以确定,承诺一旦做出,在承诺人与承诺对象之间即具有了法律强制性,这类责任就是指企业以自愿申请方式通过相关的企业认证标准,该认证标准通常高于法定责任标准,申请通过认证的企业意味着自愿承担高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而由于通过认证通常是企业打入国际市场、产品获得国际消费者认同的一个先决条件,这也就成为企业自愿承担高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价。这种有对价的承诺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就是接受政府、社会以及国际认证机构的监督。这类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从我国《公司法》条文表述来看,其中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应该是这一层级。(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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