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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缴税种可抵免财政税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百七十六条若其他国家以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认定本国居民或其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超额支付类似税,且此认定意味着这些居民在以前财税年度或支付当年财税年度曾计算的因类似税得到的财政税收抵免应减少时,则这些超额应当在经过适用于被减少的税额同样汇率换算成阿根廷货币后从认定发生的财税年度对应的财政税收抵免中减除。

境外已缴税种可抵免财政税收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包含的本国居民将从本法针对来源与国外所得规定的应纳税中减去因在利润获取国家实际已缴纳类似国税而得到的财政税收抵免额,此抵免额不得超过本税税额[34],且应按本章方式计算得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第二条包含的所得征收的税,只要税基是净收入的,或者接纳抵减以回收成本和重要费用并计算净收入的,则被视作是与本法确立税种类似的税。所得来源国向本国居民受益人征收的唯一终定类型代扣税,只要是符合本条前述表述的,也包含在类似税定义里。

第一百七十条前一条所指的税,在向征税的外国国库上交后并获得相关收据时被视作实际支付,这包含了以这些税的名义提前支付但并不超过其应纳总税额的预付税金和代扣款。

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类似税税额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汇管法律规定以阿根廷国家银行在其实际支付日买入汇率报价换算成为阿根廷货币,并以此算作支付时所在财税年度的财政税收抵免。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本国居民业主,对于已经被包含在其来源于国外收入申报里的固定场所报税经营结果,应将固定场所因此实际缴纳的类似税纳入计算。[35]

若上述固定场所根据其所在国现行法律要求,将本法定性为来源于阿根廷的所得计算在其报税经营结果中的,则应从固定场所在此国已缴纳的类似税金中扣除这些所得对应的部分。为此应首先将已支付税额加上因在阿根廷缴纳税款而可能获得的财政抵免,然后乘以在确定纳税额时使用的来源于阿根廷总所得额在其总所得额中的比例。

若根据上一款规定计算得出的税额大于财政抵免额[36],则应将抵免额从税额中减去,所得结果将用于计算可抵减的实际已交纳类似税税金。

若固定场所所在国对于其来自第三国所得征税并且对其在第三国实际支付税金给予财政抵免,则被此财政抵免掉的税额不被纳入其已支付类似税[37]税额计算中。

可纳入计算的固定场所在所在国实际缴纳类似税应根据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进行换算,而本条所示的预付税金和代扣款应按本条规定,采用固定场所年度结束日汇率换算。在此国税务申报里包含的税收余款,只要是在本国居民业主税务申报过期日之前支付的,则应被划归在包含固定场所经营结果的财税年度。

固定场所因归属于其的收入在另外国家实际缴纳类似税且在其所在国仍然应税时,此税应与本国针对来源于国外所得征收的税赋相抵,其换算应采用前一款指出汇率在固定场所所在国将其换算成其本国货币同一天的报价。[38]对于固定场所就此所得支付的类似税,但这些所得在固定场所所在国并不应税的,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并采用同样的汇率在固定场所年度关账日的报价将其换算成阿根廷货币。

固定场所所在国针对汇出利润和存入业主账户的利润做出的其他规定,应按照第一百七十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处理。(www.xing528.com)

第一百七十二条 若第一百三十三条第(D)、(E)、(F)项包含的单位所成立于、地址在或位于的国家对其经营结果、其属于本国居民的股东、合伙人、参与人、业主、控制人或受益人征税,则应将这些境外公司或其他实体实际缴纳类似税税款中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则被认为是贡献了所得对应的部分纳入其计算。此税款只要是在居民股东、合伙人、参与人、业主、控制人或受益人申报过期日之前支付的或——若在过期日之前提交申报的——申报日之前支付的,则应与产生它的所得被划归在同一个财税年度。

若这些国家只对本条所指的公司和其他实体所派发的利润征税,则对其所征收类似税应划归在利润支付日所属的财税年度。尽管在这些国家对它们适用上一款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对于其派发利润而被征收的类似税,仍然应采用相同标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各自最后一款的情形下,无论是否有反证,其汇出和派发的利润均被视作归属于汇出或派发日最近的前一年度。若此假设不可能或导致汇出或派发超额利润的,则未归属的部分被认为归属于之再前数个年度,并优先考虑归属到离汇出或派发最近的年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国居民在通过全球净收入申报表结算在国外支付的类似税时,应根据其在在此国所获并在按本法应税的毛利润在申报中的总利润所占比例来确定此类似税可纳入计算的部分。

若此国对从其域外获得利润征税并且对在境外实际支付税金给予财政抵免,则被此财政抵免掉的税额在计算已支付类似税税额时不予考虑。前述规定在第三国获得收益并支付的类似税而此收益同样也被此国征税的情形下,其适用第三国已支付类似税的计算并不受影响。

第一百七十五条 若本国居民向征税国补交类似税税款差额,从而导致付款年度之前财税年度已计算的财政税收抵免额增加的,则这些差额应划归至付款的财税年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若其他国家以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认定本国居民或其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超额支付类似税,且此认定意味着这些居民在以前财税年度或支付当年财税年度曾计算的因类似税得到的财政税收抵免应减少时,则这些超额应当在经过适用于被减少的税额同样汇率换算成阿根廷货币后从认定发生的财税年度对应的财政税收抵免中减除。上述做法并不影响将被认定的超支付额用于支付这些国家的类似税且以同样的汇率换算成阿根廷货币并将其计算为已缴类似税。[39]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开发项目应将其因来源于国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类似税,包括其境外固定场所因同源报税经营结果而缴纳的,按份归属到其合伙人或业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可纳入计算的类似税因超过本法对类似税归属年度的来源于国外所得课税额而当年无法全部抵免的,未抵免的税额可在后五(5)年内从同源净所得应纳税额中减去。上述年限最后一年结束后其未能扣减余额将不得再被使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国居民若为其他国家特殊和促进政策受益人,可获得实际已支付类似税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应当按照返还额度将其产生的或业已产生的财政税收抵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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