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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活动相关费用报销属第三类所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因在境外进行第四十九条所指的活动而适用其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报销,则所有报销均属于第三类所得,但这并不影响其报销的或为获得所得而支出的费用被抵扣。第一百四十七条为确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报税盈亏,应将归属其来源于阿根廷所得和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扣减剔除。

境外活动相关费用报销属第三类所得

所包含的收益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第(A)至(D)项及其最后一款所包含的责任人源自国外所得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F)项责任主体所得在适用的情形下包含如下项目:

A)归属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所得;

B)归属于公司股东、合伙人、参与人、业主、控制人或受益人和其他境外成立的实体的所得——包含共同投资基金或其他名称却具有同样功能的单位和信托或类似合约——但此处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红利和利润

C)在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带购买条款的融资租赁合同框架下出口的物资被行使购买权产生所得。

对于本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来说,以下情况也构成来源于国外的第三类所得:(ⅰ)归属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所得;(ⅱ)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第(D)、(E)、(F)项规定划归的所得但并不包含在其他类型里的。实施条例应考虑其单位成立国家或所在国家类似税种法律规定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后,制定确定上述所得额的方式。

若因在境外进行第四十九条所指的活动而适用其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报销,则所有报销均属于第三类所得,但这并不影响其报销的或为获得所得而支出的费用被抵扣。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确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报税盈亏,应将归属其来源于阿根廷所得和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扣减剔除。

就上述剔除的项目而言,净所得即指的第九十三条认定的净所得,或其最后一款规定的所得;而成本、费用及扣减指的是收入中不被包含在净所得内的部分。此步骤在来源于阿根廷所得属于免税所得时仍然适用。

损益归属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本国业主应将这些场所来源于国外的报税损益归属到自身,甚至在这些收益未汇至或存入其账户时仍应如此。成立于或位于境外的股份公司的本国居民股东也应采取同样的处理标准。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归属于固定场所的和因转让股票、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共同投资基金或具有同样功能机构的份额——所录得来源于国外的亏损。这些以当地国家货币标明亏损应当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抵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废除)

第一百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第(B)至(D)项以及最后一款包含主体其来源于国外的报税损益应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来处理,且不得适用此条[19]最后一款的规定。

前述处理方式不适用于转让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证券存单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或具有相同功能却拥有其他名称的单位,金融信托凭证以及相似合约衍生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证券所录得来源于国外的亏损。这些亏损应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发项目按照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被抵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拥有的以及本国居民在本国境外购入或制造的除不动产以外、用于在国外销售的买卖资产,其存货价值应根据各自特征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方法来计算,计算过程中应使用此条中除了关于对其调整以外的其他规定,并且遵守以下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

A)养殖场存栏量价值按照前述被引用第五十二条第(D)项第二段方法计算;

B)森林开发存货价值考虑其生产成本来确定。若进行开发的固定场所所在国在征收与本法所确立税种类似的税时,允许对此成本进行调整或因考虑通货膨胀对报税损益的影响而进行整体或综合性调整的,则此成本应在考虑构成其的各项投资基础上,以做出投资日至年度关账日期间为调整期,根据这期间前述规定[20]采用的价格指数变化或那些国家根据这些指数变化制定的系数来进行调整。本项指出的调整只有在确证固定场所所在国采用前述处理方式、为上述目的运用指数或系数的情况下才适用;

C)矿山、采石场和类似资产存货作价应按照第五十二条第(B)项规定操作。

作为买卖资产的不动产和建筑工程,其存货价值应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来确定,但不得将此条规定的调整纳入计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转让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固定资产或本国居民购置于、制造于或建造于国外并用来产生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资产时,其报税成本应考虑本身属性,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但不得采用这些条文中做出的有关调整的规定。若允许成本按折旧额消减,则这些折旧额应当按照本编规定的方式来计算。若所转让股份来源于升值或会计调整,或在本编生效之前以红利形式被派发且由派发红利公司发行,则不计其成本。

对于外国政府、次级政治机构、官方单位或这些政府和次级机构混合单位,以及成立于境外的公司或单位发行的公开证券、债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第六十三条采用的报税成本即为其购入成本。

第一百五十三条 若在境外转让由本国居民以消费品形式发货出口并用于被产生来源于国外所得的动产,其报税成本为归属于发货的本国居民的年度初期报税价值;若其购入日或制造、生产、建造完成日晚于年度开始日,则其报税成本应根据那些适用于确定源自阿根廷所得的条款中对其报税成本规定的方式来计算,并且在相应情况下应加上至目的地国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减去本编规定因被用于产生源于国外所得而应算税的折旧额。

对于转让在本国以经营目的使用或动用资产,继而在境外以同样目的被使用或动用的,除根据被转让资产的属性有特别规定的外,也应按同样标准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所指且具有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规定属性的资产所在国,或拥有这类资产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所在国,若其与本法所确立税种类似税的内法允许在确定其转让毛利润时对成本做出调整或进行具有相同效果的整体或综合性调整的,则此前首先引述的两(2)个法条[21]中提及的成本可从其规定的确定日[22]至转让日进行调整,其调整依据应为价格指数或根据价格指数制定的系数在此期间的变化,而且即使实际调整过程中采用其他的方式来确定归属本款包括的所有或某些资产的价值时,也应如此。(www.xing528.com)

若这些国家对于加工、建造、制造可折旧动产或建造、改良不动产做出的投资额也采用以上同样的措施[23],则也按前述办法处理,只是其调整期从实施投资日至成本确定日;而对于在被转让日仍未完成的不动产建造和改良来说,调整期至被转让日。

若第一款提到的国家在其内法里没有本法所确立税种类似的税,但允许对价值进行调整以对净资产或资产持有或拥有而进行整体征税的,则可以将其为此而统一使用的指数用于调整本法第一款指出的资产成本。

在做出前几款规定的调整时,若可调整的成本或投资以阿根廷货币计,则应将其换算成资产所处的、被以经营目的动用或使用地所在国的货币,换算时应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资产被转让当日、第一百五十八条采用的卖出汇率算。

因调整而得出的价值差应和归属资产的成本相加,若前一款规定适用,则以外币计的价值差应使用前款规定的调整期结束日汇率换算为阿根廷货币。

对于在确定报税成本时其可以折旧摊销消减的资产,这些折旧摊销额应在成本加上被允许调整金额后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本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应有确实证明外国允许使用调整和使用价格指数或系数的证据作为支撑。

供第三方处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若第一百一十九条第(D)项包含的居民将用于产生来源国外所得或本就来自这些所得的资金或源自处于境外或在境外以经营目的被动使用或使用的资产供第三方处置,且这种处置并非用于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实施的交易,则无论是否有反证,均认为存在等同于按年计复利、不低于资金或资产所处、以经营目的被动使用或使用地所在国机构的商业信贷最高限度利息额的来源于国外的应税所得。

对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将其资产项下的资金或资产供第三方处置的,也同样应做此认定,其用于确定假定所得的参考利息为前款指出的所在国银行机构给出的最高额。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第六十九条第(A)项第二段包含的公司向其合伙人支付的款项,前述固定场所向其境内业主支付的款项以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情形下的处置行为。

建筑企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开展第七十四条所示活动的,在其公告总损益时应遵守前述后一条款[24]中除第一款第(A)项第三段和第三款以外的其他规定。若这些活动是由本国居民建筑企业在境外开展的,且其活动不构成前款所指定义包含的固定场所,则其总损益的公告应根据已引述的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做出。

矿山,石场和森林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位于境外的矿山、石场和自然森林,适用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若根据地下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法律原则此条第一款不适用,则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将依据开采前所属其的价值来许可其他计量产出物资枯竭程度的方案。

对于自然森林来说,第七十六条规定不适用。

换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除归属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所得外,用于确定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而纳入计算的以外币计交易,应遵照当时有效的汇管规定,按照阿根廷国家银行在交易完成日收盘报价根据情况使用买入价或卖出价汇率将其换算成阿根廷货币。

若前一款所指交易或其融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导致了汇兑损益,则这些因未结款年度升值或最后作价与支付的所有或部分余款的差额而引发的损益,应算作来源于国外的报税盈亏的一部分。

若前一款所指的交易或债权债务为本国居民创造外汇被引进本国或以任何形式在境外被这些居民处置,则因此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应包含在其来源于国外所得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而言,其以其他货币计的、确定报税盈亏时应计入的交易应根据当地银行机构在交易完成日收盘的报价,根据情况使用买入或卖出汇率将其换算成固定场所所在国货币。

所有以与固定场所所在国当地货币不同的货币支付结算的交易,若是现款交易的,应当按实际支付汇率记账;若是账期交易的,买入则按入库日汇率记账,卖出则按出库日汇率记账。

前款所指交易或根据前一条第二款所指其以非固定场所所在国货币融资的债权债务导致的汇兑损益,应在确定其报税盈亏时纳入计算。若这些交易或债权债务创造的外汇被引进那国[25]或以任何形式在境外被处置,则因此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也应照此方式计算。无论何种情况下以阿根廷货币计的交易或债权债务产生的汇兑损益均不纳入此计算。

当本条所指的固定场所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D)项和第(E)项包含的本国居民业主汇回利润时,这些业主应在确定对应收汇年度的来源于国外报税盈亏时将其汇兑损益包含在内,此损益额即为汇回金额按前一条第一款所示的买入价汇率在收汇日的报价换算后,与此利润在固定场所报税盈亏中以各自比例按照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换算成同种货币后[26]相比较的差额。

为此,无论是否有反证,汇出的利润被视作归属于固定场所将其汇出前最后关账的年度,若此假设不可能或导致汇出超额利润的,则未归属的部分被认为归属于之前一个或数个年度,并优先考虑归属到离汇出利润最近关账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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