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居留资格丢失后的境外受益人身份和义务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居留资格丢失后的境外受益人身份和义务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百二十三条丢失居民资格的自然人从资格丢失生效日起(含)对其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而言便具有了境外受益人的身份,也即受第五编规定的约束,并且应将居住地更改或本国居民资格丢失的情况告知相应的代扣单位。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居留资格丢失后的境外受益人身份和义务

居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就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而言,下列情形被视作本国居民:

A)除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失去居民身份以外的拥有阿根廷国籍的自然人,且无论是出生国籍还是入籍;

B)获得本国永久居留权的具有外国国籍自然人,或未获永久居留权但根据现行移民法律法规获得临时许可而在国内停留时长十二(12)个月,且在其间的短暂往返国内外满足实施条例要求的时间和条件因而并不影响停留的持续性的自然人。

尽管如此,但若未获得本国永久居留的自然人其在本国居留的缘由并不具有惯常性居住[1]的意图,则可在实施条例限定的时间内按其规定的方式证明这些导致其居留的缘由;

C)当事人死亡时根据前几项规定具有本国居民资格的未分割遗产

D)第六十九条第(A)项包含的主体;

E)第四十九条第(B)项和最后一款包含的、成立于或位于本国内的个人公司和个人企业或项目仅针对归属那些按前几项规定具有居民资格的业主或股东的那部分报税经营结果而言;

F)受第24441法约束的信托和第24083法第一条第二款及其修订包含的共同投资基金分别针对作为他人财富的管理者的受托人和理事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言,以及受前文引用的第一部法律约束的非金融信托针对归属于具有受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资格者的经营结果和缴纳税款而言。

前款第(B)项情形下,其获得的居留资格将从获得本国永久居留或达到获得居留资格所需时间条件的下一月份开始时生效。

第六十九条 第(B)项包含的固定场所就本法而言具有居民资格,因此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受本编法律法规约束。

居民资格的丢失

第一百二十条 具有本国居民资格的自然人若按照移民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了某外国的永久居民资格时或未获得外国永久居民资格但在境外连续居留十二(12)个月的,且其间的短暂往返国内外满足实施条例要求的时间和条件因而并不影响停留的持续性的,将丢失本国居民资格。

前款所述的在境外连续居留的情形下若其在他国居留的缘由并不具有惯常性居留的意图,则可在实施条例限定的时间内按其规定的方式方法证明这些导致其居留的缘由。

居留资格的丢失将从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或达到丢失本国居留资格所需时间条件的下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虽有前一条规定,但作为本国居民的自然人在境外以国家政府公务代表身份或受国家、省、市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政府委托执行公务而连续居留境外的自然人并不丢失其居民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果居民资格丢失发生在离开本国之前,则当事人应当向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证明其已获得某外国居民资格并履行了其源自阿根廷所得和境外所得中归属于当年度开始至获取境外居民资格的下一个月月末的部分两者对应的相关税务义务以及归属于那些未过诉讼时效的财税年度的来自上述来源所得的纳税义务。

相应的,如果居民资格丢失发生在离开本国之后,则当事人应当向丢失居民身份时所在国境内的阿根廷领馆证明其居民身份丢失和丢失的判定因素以及履行上述同样的纳税义务——此情况下其境外所得应当是归属于当年度开始至获取丢失居民资格的下一个月月末的那部分。领馆应向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传达其证明材料。

履行前几款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不使当事人脱离丢失居民资格生效前的各财税年度或当年度前数月所可能存在的税收少补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丢失居民资格的自然人从资格丢失生效日起(含)对其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而言便具有了境外受益人的身份,也即受第五编规定的约束,并且应将居住地更改或本国居民资格丢失的情况告知相应的代扣单位。(www.xing528.com)

在对其居留地改变进行告知前有可能遗漏的代扣,仍应在以后的付款中做出;若无法做出,则需向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通知此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将确定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应提交证明和其第二款所提到的通知的方式、期限和条件。

同理,管理局也将确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提到的向代扣人通知其更改居住地以及在相应情形下告知无法在将来付款时对遗漏的代扣进行补扣的方式、期限和条件。

双重居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已经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丢失阿根廷居民资格、被另一国从税务角度视作居民的自然人,却仍然事实上居住在本国或回到本国欲长期居留在此的,将被视作本国居民:

(A)在阿根廷保有固定住宅的;

(B)在本国内和授予其长期居民身份或将其视作税收居民的国家均保有固定住宅,且其生活利益中心[2]位于本国境内的;

(C)若无法确定其生活利益中心位置的,则惯常地居留在阿根廷的。在实施条例为此规定的期限内在阿根廷居留时长超过授予其长期居民身份或将其视作税收居民的国家境内的,即被视作满足惯常居留的条件;

(D)若根据第(C)项其在本国和授予其长期居民身份或将其视作税收居民的国家境内居留时长等同时,则具有阿根廷国籍的。

若按照前款规定某自然人被视作本国居民,则应在其丢失此居民资格[3]的时刻或返回本国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对其适用第一条第二款的处理方式。

对于适用前述处理方式的人,若其在规定日期后成为第五编规定代扣的对象,则其被代扣的金额中不超过那些引起此纳税义务的来源于阿根廷所得、按照本国居民适用的计算方式计算得出的税额部分的比例可作为已缴纳的当期应在本国纳税额计算处理。[4]超出的不可纳入计算部分不得作为已缴纳的当期应在本国缴纳其他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处理,也不得将其转移至以后的年度使用或将其与其他种类税收抵消、转让给第三方或退税。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本国居民资格的人,若在某外国保有其当地居民资格且其所处状态发生改变、确已彻底将居留转移至彼国时,应将此情况及其后果向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提出证明。

长期居留在本国的非居民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人士不具有本国居民资格:

A)外国外交和领事机构驻在阿根廷的成员和在上述机构工作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B)项规定在被雇佣时不具有本国居民资格的外国籍技术和行政人员,以及其也不具此资格的陪伴家属;

B)为本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组织工作的外国籍代表和代理人且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B)项规定在其开始开展活动时不应被视作本国居民资格的,以及其也不具本国居民资格的陪伴家属;

C)被确凿证实是由于工作性质原因而居留在本国的外国籍自然人且需其逗留时长不超过五(5)年的,以及其也不具本国居民资格的陪伴家属;

D)依据现行移民法律法规获得的临时许可而进入本国的外国籍自然人,其目的是为了在本国官方的或官方认可的机构里进行初中、高中、大学及本科后学习或进行研究工作,获得的唯一酬劳是奖学金或者类似分配金且在此期间保持其临时许可的。

虽有前述规定,但前款包含的主体所获得的来源于阿根廷的所得均需按照本法和实施条例中适用于本国居民的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