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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其他规定及执行职责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供的工作服或与服装、工作场所使用的专用工人设备相关的其他配给以及对雇员或员工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培训或专业课程授课或费用均不被包含在前款规定内。第一百零三条本税受第11683法规定的约束,其执行、缴纳和监管是税务总处的职责。第一百零四条(废除)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结束[3],其中各项规定的有效期按照其本身文本确定。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其他规定及执行职责

第九十九条 废除所有国家法律——除了所得税法以外的一般法,特别法或制度法——法令或任何下位法律规定中包含的全部或部分的免税内容,以及以招待费、差旅费、车船费、特别补贴、职业补贴、技术补贴、特别或职能奖金、级别或职能责任费、驻外补贴或类似无论何种名称的酬金的名义来扣减所得税税收标的和第七十九条第(A)、(B)和(C)项所包含纳税人的实收金额。

第一百条 兹申明各种以社会扶助金和/或油费补贴、购物卡和/或信用卡使用延展或许可、住房、休假或休闲旅游、家庭成员教育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由雇主或通过第三方向雇员或员工支付的项目,甚至从国家综合养老系统或其他省级市级类似系统角度来说具有非酬金性质的,均属于应税收入。

提供的工作服或与服装、工作场所使用的专用工人设备相关的其他配给以及对雇员或员工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培训或专业课程授课或费用均不被包含在前款规定内。

第一百零一条 若受益人对保险监察中心监管的单位所管理的私人退休保险进行无论任何原因的赎回,且赎回收入在收到赎回款的十五(15)天内重新用于购买保险系统内[1]单位的新保险的,则用于重新购买的此部分收入不应税。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第四十五条第(D)、(E)项以及第七十九条第(D)项所指的收益或赎回操作中,其应税净收益应为收益或赎回金与算税时未经用于抵扣的、经调整后的金额[2]之间的差额,其调整方式是以第八十九条所指指数,根据税务总处发布表格的数据从支出费用的财政年度12月份调整至获得上述金额的财政年度12月份。

若收益或赎回金是周期性的,则应根据每期所得与总共应得金额得出每期比例,然后按此比例根据前一款的方式计算每期对应的算税时未经用于抵扣的、经调整后的金额,每期所得与每期对应的未经抵扣支出的差额则为当期应税净所得。

第一百零三条 本税受第11683法规定的约束,其执行、缴纳和监管是税务总处的职责。(www.xing528.com)

第一百零四条 (废除)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结束[3],其中各项规定的有效期按照其本身文本确定。

【注释】

[1]所谓“系统内”指的就是保险监察中心监管下的保险公司

[2]此处“金额”根据文意理解特指购买保险等产生本条所指应税收入的花费金额。

[3]第27432法已将其有效期延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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