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向境外公司、企业或任何受益人支付无论何种类型净收益时——除分红和第六十九条第(A)项第二、三、六、七段所指主体的利润以及其第(B)项包含场所的利润外——支付人应当代扣其中百分之三十五(35)并以唯一终定税名义向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代缴。
当出现第十八条最后一款描述的某些情形时则认为存在支付,除非此情形所对应的是第四十九条第(B)项所包含公司收益份额。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税收报表到期日按照百分之三十五(35)的税率进行代扣,代扣税基是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应当视作分配到具有境外受益人性质的合伙人个人名义的全部所得。若在年度关账日至上述日期之间发生了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行为——无论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在支付日进行代扣。
在境外直接或通过本国的被授权人、代理、代表或其他受托人获得所得的,以及在本国获得所得但却无法证明其固定居留身份的,均被视作境外受益人。在无法代扣的情况下,支付单位有责任缴纳税款,且如此并不影响其向受益人要求偿付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 除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情形外,其规定的代扣应当以百分之三十五(35)的税率根据收入类型在本法认定的净所得基础上做出。
第九十三条 以如下项名义向境外受益人支付款项的,无论是否有反证,其净所得为:
A)在符合《技术转让法》规定条件的合同框架下支付的款项:
1.因提供主管部门认为其从技术转移角度来说在本国无法获得的技术支持、工程和咨询服务而支付的款项,且按规定登记注册、服务已经实际完成的,其中的百分之六十(60);
2.发明专利以及本项第一点未包含的其他原因的使用许可权利或授权出让支付的款项中的百分之八十(80);
3.(废除)
若在同一份合同框架下支付的款项根据前述1、2点应当适用不同的比例,则均适用最大的比例;
B)因在本国使用著作权而支付的款项中的百分之三十五(35),前提是相关著作应当在国家著作权管理处登记备案,且这些利益来源于第二十条第(J)项所指的情形且满足其要求的条件。此种处理方式对于由国家、省、市级政府和第二十条第(E)、(F)、(G)项包含机构聘请的外国居民艺术家到国内进行表演,且在财政年度内时长不超过两(2)个月而向其支付的款项也同样适用;
C)对于因从国外获得的借款、借贷或无论何种来源和性质的资金而支付的利息或酬金:
1.若借款、借贷或资金获得者是第21526法约束的单位或者来源于供应商对可折旧进口货物给与的融资性操作——除汽车进口外——其中百分之四十三(43)。(www.xing528.com)
本段处理方式也适用于获得者属于第四十九条包含的其他主体和自然人或未分割遗产,前提是债权人属于银行或金融单位,且根据本法和其实施条例规定不被视为位于低税、免税地区或者其所在辖区与阿根廷签署有信息交换协议并且其内部法律不允许在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信息时以银行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理由回绝。本段所包含的金融机构应是处于各自中央银行或等同机构监管下的单位;
2.若借款、借贷或资金获得者是第四十九条包含的主体——除第21526法约束的单位外——自然人或未分割遗产且债权人不满足前一点第二段的条件和要求时,其中的百分之百(100)。……因在第21526法约束的单位设立的以下储蓄而获得的利息,其中的百分之四十三(43):
1.储蓄账户;
2.特别储蓄账户;
3.定期存款;
4.第三方存款或根据相关法律阿根廷中央银行认定的其他公开揽储方式。
D)因临时在本国工作、财税年度内时长不超过六(6)个月的知识分子、技工、专业人士、未包含在(B)项里的艺术家、运动员和其他个人活动而向其支付的工资、酬金和其他酬劳中的百分之七十(70);
E)因租赁其动产而向外国居民支付的金额中的百分之四十(40);
F)因租赁位于本国境内的不动产而支付的租金中的百分之六十(60);
G)因有价转让其位于、置于或经营性质地使用于境内的资产而向成立在、落户在或位于境外的企业或公司支付的金额中的百分之五十(50);
H)未被前述各项包含的支付引起所得中的百分之九十(90)。
在不抵触第(F)、(G)项规定前提下,其约束的受益人在确定应被代扣净收入税基时可选择执行这两项规定的法定设定或通过从支付或到账的总收益中减去在国内发生、为获得、维持、保存收入来源而花费的必要收入和根据本法对不同类型所得所规定的可接纳且被税务总处明确认可的抵扣项的计算后得出。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法已有明确其他不同法律设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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