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分类所得税规定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分类所得税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无名条分红和类似利润分配。对于第24083法第一条第一款以及其修订包含的共同投资基金,实施条例可明确在其向投资人以赎回和/或利润分配和支付形式发放的分红和利润时所应缴税的代扣方式。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分红和利润分配支付对象是境外受益人时,则应由支付者进行相应代扣并将前述税额以唯一终定税性质代缴至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分类所得税规定

第一无名条 资本投入有价证券所产生收益。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根据本章第九十条后增设第四无名条将资本投入到相应有价证券所获利得利息或者在受第21526法及其后续修订约束的金融机构设立的定期存款所产生利息均应按照下列按投资类别选择下列税率纳税

A)以本币设立或发行的且不存在调整条款的银行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可转让债、共同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债券和类似合约、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百分之五(5)。

国家行政机关可在经济指标变动基础上提交含论据支撑的技术报告后提高本项前段规定的税率,但不得超过下一项所规定的税率;

B)以本币设立或发行的且存在调整条款的或者以外币设立或发行的银行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可转让债、共同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债券和类似合约、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百分之十五(15)。

实施条例针对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各种币别的投资根据第24083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设立的共同投资基金份额的赎回操作可按照其对应基础资产比例规定税率适用的方式。

本条规定对于属于境外受益人的出让主体——只要其并非居住在税务非合作辖区或投入资金非来源于税务非合作辖区的——同样适用。在此情况下,对于第二十条第(W)项第四款规定免税范围外的所得则适用于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纳税。

第二无名条 利息(或利得)和发行折价或溢价。为了明确因产生利息或利得的有价债券而引起的属于本章或本法第九编所约束所得的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A)对于以票面残值认购或购入的有价证券,且规定在不超过一年期限内支付利息的,其产生的利息应当划归在支付利息、供权利人处置、被计入本金这三者中任一最先发生时所属的财税年度。对于超过一年期限支付的,其利息依时间逐步发生进行划归。对于有价证券转让的,其认购或购入价格被视作为可计算成本。对于出让而言,若出让时存在前一利息发放日(连续利息)后产生的未纳税的新利息,则纳税人[3]可选择将这些利息数额从转让价格中扣除;

B)对于购入无论是否在交易所或公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来说,若当时其含有自发行日起或最近一次利息发放日起已发生利息,纳税人[4]可选择(ⅰ)将购入价格视作购入证券的可计算成本;或(ⅱ)将已发生利息从购入价格中扣除。若选择第二种方案,则在利息被支付、供权利人处置、被计入本金三者任一发生时,其应税利息应当是供权利人处置或被计入本金的利息数额与购入当日购入价格中对应此已发生利息的部分之间的差额[5]

C)对认购或购入以低于票面价值发行的有价证券且支付的不含已发生利息的价格[6]低于票面残值的,其折价适用于利息的处理方式,应从认购或购入当月开始直到部分和/或全部摊销或出让任一情况最先发生的月份为止,根据发生时刻划归到各财税年度。实施条例将规定此种处理方式不适用的情形和部分摊销时的划归机制。对于产生的利息将适用前述(A)项规定。为确定转让所得结果应在认购或购入价格基础上增加从认购或购入日起至转让日之间每年应税的折价;

D)对认购或购入有价证券而支付的不含已发生利息的价格[7]高于票面残值的,为确定被支付、供权利人处置或被计入本金的利息中应税的部分,纳税人可选择将此差额从认购或购入当月开始直到部分和/或全部摊销或出让任一情况最先发生的月份为止,根据发生时刻在各财税年度抵扣。

前述第(B)、(C)、(D)项所指的选项一旦做出即对所有相应投资有效并且持续五(5)年。

本条第一款第(A)项规定的依时间周期发生而决定其划归的,以及第(C)、(D)项所提到的按比例发生的,均意味着对以外币计的有价证券其换算比索的汇率应为每年12月31日阿根廷国家银行当日收盘时买方价。对于具有调整条款的有价证券而言,其相应计算应在被调整至彼日[8]后的资本价值基础上做出。

第三无名条 分红和类似利润分配。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来源于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后增设第一无名条所指的分红和利润分配的所得,应按照百分之十三(13)的税率纳税;此规定不适用于因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收入而纳税的主体。

前款所指税款应由分红和利润分配的支付单位代扣。对于属于阿根廷居民且未注册成为本税纳税人的,此代扣税具有唯一终定税性质。

对于第24083法第一条第一款以及其修订包含的共同投资基金,实施条例可明确在其向投资人以赎回和/或利润分配和支付形式发放的分红和利润时所应缴税的代扣方式。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分红和利润分配支付对象是境外受益人时,则应由支付者进行相应代扣并将前述税额以唯一终定税性质代缴至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

第四无名条 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股份证券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债权证券的出让交易。因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因出让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股份证券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债权证券而获得的来源于阿根廷的净所得应根据证券的种类选择下列税率纳税:

A)以本币设立发行的、且不含调整条款的公开发行证券、可转让债、债权证券、未包含在下列第(C)项内的共同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任何类型的证券或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百分之五(5)。

国家行政机关可在经济指标变动基础上提交含论据支撑的技术报告后提高本项前段规定的税率,但不得超过下一项规定值;

B)以本币设立发行的且含有调整条款的或者以外币设立发行的公开发行证券、可转让债、债权证券、未包含在下列第(C)项内的共同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任何类型的证券或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百分之五(15);

C)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股份证券、金融信托凭证、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的权益和第24083法第一条第二款及其修订所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共同投资基金共有财产份额:(ⅰ)在国家证券委员会授权的交易所或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但却达不到本法第二十条第(W)项所指要求的;或(ⅱ)未在这些交易所或交易市场交易的:百分之十五(15)。

对于包含在第24083法第一条第一款的共同投资基金份额和/或金融信托投资凭证来说,若其主要的基础资产是由(ⅰ)满足本法第二十条第(W)项条件的股票和/或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和其他股份证券;以及(ⅱ)本项第四段所指有价证券组成的,则其赎回所得适用前述基础资产相应的处理方式。

若对第24083法第一条第一段所指共同投资基金份额和/或金融信托投资凭证赎回,且其资产为不同币种的本条第一段所指有价证券,则实施条例可根据其相应基础资产的比例规定第一款各项所指税率的适用方式或——若这些主要资产被包含在本法第二十条第(W)项第四段内——其免税的适用方式。(www.xing528.com)

出让所得毛利润应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ⅰ)对本条第一款第(A)、(B)项所指有价证券而言,应从转让价格中减去购入成本。对于具有调整条款的以本币设立发行的证券或以外币设立发行的证券,其调整金额和汇兑差不被考虑在毛利润之内;

(ⅱ)对本条第一款第(C)项所指有价证券而言,应从转让价格中减去调整后的购入成本,其调整指数应当适用第八十九条第二段规定的,调整期间从购入日至转让日。对于赠送股而言,其购入成本按照第四十六条第四段规定执行。无论是否有反证,被出让证券被视作为同类同质证券里最先购入的。

本条规定对于属于境外受益人的出让主体——只要其并非居住在税务非合作辖区或投入资金非来源于税务非合作辖区的——同样适用。在此情况下的所得——包括本法第十三条后增设无名条所指的所得——适用于第九十三条第(H)项和其第二款的规定,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纳税。

在购入人并非本国居民的情况下——包括本法第十三条后增设无名条所指的情形——应缴税额应当由境外受益人通过其在本国居住的合法代表缴纳。为此,对于本法认定的所得应适用本条第一段相应的税率。

第五无名条 基于不动产的权利的出售和转让。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来源于出售或转让位于阿根廷境内不动产的权利的所得应按照百分之十五(15)的税率纳税。

其毛利润应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A)从出售或转让价格中减去调整后的购入成本,其调整指数应当适用第八十九条第二段规定的,调整期间为从购入日至出售或转让日。若不动产曾被用于产生应本税所得的经营活动,则可在前述数字基础上减去当时已计算的可被接纳摊销额和出售前一个季度为止可抵扣的摊销额。

B)对于分期付款交易而言,因费用递延和/或融资而产生的所得应按照本法适用相应的处理方式。

与本法所指交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佣金、酬金、税费、收费等)可被纳入计算。

第六无名条 特别抵扣。属于本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在获得第九十条后增设第一无名条以及第九十条后增设第四无名条第一款第(A)、(B)项所指的所得且来源于阿根廷时,可实施与第二十三条第(A)项所指同等金额的特别抵扣,每财政周期可实施一次并应按照其收益归属此法条各不同项的相应比例进行。

前一款所指的额度计算既不能引起亏损,也不能将其作为(若有)以前财政周期未使用完额度。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只能将购入成本和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计算以抵减本章所指所得,不得将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的项目和不属于任何特定类型所得的费用项纳入计算抵扣。

第七无名条 为了明确此第二章所指所得,在其对某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补充适用本法第一编和第二编的规定。

【注释】

[1]Remuneración Imponible Promedio de los Trabajadores Estables(RIPTE)

[2]这一款的意思在使用前述表格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考虑应税的加班所得。这部分所得在确定适用税率后应单独按已确定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此款目的是为了避免加班劳务所得导致适用税率升高。

[3]指的是出让者。

[4]指的是购入者。

[5]这里的两种选择简单来说一种就是增加成本也增加收入,另一种不增加成本也不增加收入。

[6]即排除此利息在价格中的影响因素。

[7]同前一条注释。

[8]即12月3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